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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考点精析:遗嘱继承的概念

一、考点说明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二、理论分析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效。

  (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5)遗嘱不可代理,只能代书法。

  二、例题解析

  [例题]王某某和李某某于l975年结婚,生育有一对儿女,王志刚和王瑞丽。由于王志刚找女朋友的时候受到了父母的阻碍,与父母的关系一直非常紧张。尽管在同一个城市居住,父子俩经常不来(来源:考试大)往,逢年过节难得去看父亲一次,王某某一直自己生活,其中,王瑞丽经常去照顾王某某的起居。王某某的邻居董某某也经常帮助和照顾王某某。2000年,王某某去世,留有房屋3间,存款5万元,王某某生前立有遗嘱:房屋由其女儿王瑞丽继承,存款5万元,由王瑞丽继承3万,赠与邻居董某某1万,王志刚继承1万。王志刚得知后认为自己是王某某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应当分得遗产,邻居董某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对于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应当按照王某某的遗嘱分割遗产

  B.王瑞丽和王志刚都是王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分配得不均,无效

  C.邻居董某不是法定的遗产继承人,也不是遗嘱继承人,但是可以受遗赠

  D.应当由王志刚和王瑞丽等额继承遗产

  [答案]BD

  [解析]本案主要考查的是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以及适用条件。《继承法》第l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遗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来继承其遗产,并决定其继承人所要继承的遗产的种类和数额的继承方式。所以遗嘱继承也被称之为“指定继承”。而且,遗嘱继(来源:考试大)承还可以不均等,被继承人可以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遗产。本案中,王志刚和其父亲王某某之间关系不好,王某某可以在王志刚和王瑞丽之间均等或者不均等的分配。而且,根据《继承法》第l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的遗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王某某可以把自己的遗产遗赠给邻居董某。所以,王某某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律应当按照王某某的遗嘱分割遗产.董某可以受遗赠。所以,答案A、C正确,B、D错误。

  [注意]遗嘱继承的存在和适用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1)以被继承人合法遗嘱的存在为要件。(2)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的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3)遗产的转移,不受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制度的限制。例如,它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进行遗嘱继承最重要的是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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