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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通关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必背全面总结

2、在适用范围上,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更广。

3、在适用方式上,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原则的适用不是,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且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4、在作用上,规则具有比原则强度在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法的渊源-法的来源。法的渊源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形式上),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的形式

法的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正式渊源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机关、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最常见的形式)

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部门法典-是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最具系统性的一种形式,是某一部门法从特定原则出发、具有特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一般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

成文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或“立法”。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 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通常将判例法归入不成文法。

2.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国际法

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全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主法;

程序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助法

4、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5、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

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特别优于一般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众多的法律规范有机的构成统一整体的“中介”,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民、行政、婚姻家族法等)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经济、行政、民商、刑法等)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体系的范围更广泛)。法律体系是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出现多个并存)。研究法律体系,有助于科学地划分法律学科,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恰当地进行立法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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