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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做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的对象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内容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已参加了四川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或已通过省上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考试的内容
  1、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考试科目暂定为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两科。具体要求是: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高等师范本科学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根据上述要求,教育学分为A、B、C、D四个等级;教育心理学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适用对象如下:

课程名称

层次

适 用 对 象

教育学A

教育心理学A

本科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教育学B

教育心理学B

专科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教育学C

教育心理学C

中师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教育学D

教育心理学D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各层次考试使用的教材、大纲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后面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在报名时购买或预订教材、大纲。
  2、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指导纲要》的规定,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培训内容主要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大学教学理论与方法》等课程。
  三、考试的报名
  全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每年进行二次,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和10月。具体报名时间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高等学校非师范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到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各县(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应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将数据库软盘,上报市(州)自学考试办公室汇总。
  各市(州)自学考试办公室汇总后,根据考生数量确定考点。考点原则上设在市(州)所在地,考生人数多的市(州)可视实际情况相对集中设立县(市、区)考点。
  各市(州)自学考试办公室应在报名结束后20天内将安排情况、数据库软盘一并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考试由各市(州)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管理。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考试的纪律及其报名、考试的信息处理、试卷的领送等工作。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补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培训,每年7月-8月进行。
  四、考试的证书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颁发单科合格证,两科考试的合格成绩作为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者,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四川省高校青年岗前(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考试的组织管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工作,在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全省统一指定教材,统一考试大纲、统一组织考试的办法进行。具体工作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川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考试时间、使用的大纲、教材、统一组织命题、制卷、评卷、颁发课程合格证书等工作。考试成绩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市、县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报考者。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工作。各高等学校和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要切实做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培训工作,推进我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考试的经费
  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2004]18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每人每科次26元。报名考试费由各级自考办在报名时负责收取,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收取认定费时,不再收取此项费用。
  参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费等仍按省物价局川价字[1996]37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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