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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2课时)
教学内容:
1、外法史研究对象
2、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3、世界法律发展概况教学重点:
各历史阶段法律的基本特点
1、 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①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 ② 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 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2、 在法学中的地位:定位是基础理论课,与法理学相辅相成,是法理学的基础深刻理解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前提
3、 历史概况:
①古代社会:东方有古埃及、两河流域、古印度、希伯来等西方有希腊、罗马两者的比较:
A.不同点: 原始社会的影响不同 政治制度不同 宗教影响不同 权力行使方式不同
B.共同点: 法律本质基本相同发展形态基本相同适用范围相同(不包括奴隶)
C.联系点:埃及、两河流域→希腊→罗马②中世纪:中世纪的法律更为分散。在西方,出现了日尔曼法、教会法、北欧的凯尔特法、斯堪的纳维亚法、东欧的俄罗斯法;东方又出现了日本法、伊斯兰法、拜占廷法等。
东、西方封建法的特点:
A、共同点: 公开的等级不平等 不动产法占重要地位 家族本位 男尊女卑 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B、不同点: 法的统一性程度不同 法律渊源的多少不同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联系不同 法律内容的发展重点不同③近代:近代西方的法律发展我们以两大法系为线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法系的概念 法系的历史发展 两大法系的各自特征 西方以外地方的法律发展:主要表现为法律的西方化和法律的改革;④现代:在西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发生了变化,法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在其他地方,新的法律制度类型出现,法的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也更加激烈 (法律移植问题的讨论、本土资源和外来文化的冲突和融合问题、中体西用的提法问题、承继和改革、创新的问题)
一、 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
(一) 古代法
1、 古代东方法
2、 古代西方法
3、 古代东西方法的比较
(二) 中世纪法
1、 中世纪东方法
2、 中世纪西方法
3、 中世纪东西方法的比较
(三) 近代法
1、 近代法的形成
2、 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四) 20世纪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
二、 各国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三、 外国法制史学科概述
(一) 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对象
(二) 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
(三) 外国法制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四) 外国法制史学习的意义和方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本章重点:楔形文字法概念;《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
第一节 概 述
一、 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指从公元前3000年起至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时止。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二、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
公元前3000年至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地区出现最初的为法律。
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第三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以后,楔形文字法逐渐走向衰落。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 法典的制定
《汉穆拉比法典》又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二、 法典的结构体系
《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组成。
三、 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的代表,也是古代东方法的代表,其基本内容和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 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制度
(二) 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
(三) 社会结构
(四) 婚姻、家庭和继承
(五) 债权法
(六) 刑法
(七) 诉讼制度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
二、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第二章 古印度法
本章重点:古印度法概念、渊源、特点;种姓制度;《摩奴法典》; 印度法系
第一节 古印度法概述
一、 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法指整个南亚次大陆自公元前15世纪至公元6世纪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发展
1、 公元前1000-600年,印度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2、 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形成并成为国教,其经典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3、 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佛教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4、 6世纪后,印度教形成。印度教法延续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
三、 古印度法的渊源
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有: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敕令。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一、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二、 所有权
古印度的土地原则上为国王所有,其占有形式是村社制。动产的私有权受到保护。
三、 债法
契约关系较简单,种类较少;缔结契约注重形式。
四、 婚姻家庭法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五、 继承法
古印度遗嘱继承不发达,主要是法定继承。
六、 刑法
缺乏犯罪的抽象概念,且充满宗教色彩;不同种姓犯同样的罪,处罚不同。
七、 诉讼制度
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常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宣誓和神明裁判。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 基本特点
二、 历史地位
第三章 古希腊法
本章重点:古希腊法的概念;雅典法的发展过程;雅典民主制;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关系
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
一、 古希腊法的概念
古希腊法泛指公元前12-公元前4世纪存在于古希腊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二、 古希腊法的发展
公元前20世纪左右最初的法律;“线形文字法”;“荷马时代”的各城邦法;成文法阶段;公元前3世纪后,古希腊法走向衰落。
三、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
四、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 雅典法
一、 雅典法的发展
提秀斯立法改革;
德拉古立法;
梭伦立法;
克里斯提尼立法;
伯里克利立法。
二、 雅典民主制
(1) 雅典民主制的表现
(2) 雅典民主制的局限
(3) 雅典民主制的原因
三、 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的发达和保护。
四、 债
契约之债和损害赔偿之债的区分。
五、 婚姻、家庭和继承
一夫一妻制和离婚;原则上的男性继承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六、 刑法
国事罪的突出地位,刑罚种类的多样性。
七、 司法制度
雅典的司法机构;陪审制;私诉和公诉。
第三节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关系
一、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相互影响
二、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
第四章 罗马法
本章重点:市民法;万民法;十二表法;国法大全;法学家的作用;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主要内容;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 罗马法的形成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二、 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
(一) 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
(二) 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前3世纪)
市民法和《十二表法》
(三) 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前1世纪)
最高裁判官法与万民法;万民法与市民法的相互关系。
(四) 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
法学和皇帝命令
(五) 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6世纪中叶)
三、 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
(一) 法学家的突出作用
(二) 裁判官的“告示”
(三)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一、 罗马法体系的分类
二、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但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而言。
(一) 人法
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二) 物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构成。
(三) 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