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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

  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保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一些政府部门负有重要职责,如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都在从各自职能的角度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的保护。

  2、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尤其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此外,名种消费者组织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其中消费者协会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其职能主要是:(见教材第470页,要求理解记忆)

  四、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1、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各种途径中,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或申诉还有专门规定。(见教材第471至472面,要求理解记忆)

  (2)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a.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中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b.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c.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d.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确定:

  (1)补偿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a.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致人伤害的法律责任: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害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b.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违反“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法律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等合理费用。此外,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违反有关约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c.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确定方面的协调:(见教材第476面,要求理解)

  (2)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见教材第476面至477面,要求理解)

  严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见教材第477面,要求理解)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一、概述:

  1、认定特别市场的依据:市场交易的标的对人的安全和健康、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程度、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力、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程度等等。

  2、特别市场的外延:金融市场、自然垄断市场、仪器、药品市场、建筑与房地产市场、危险品市场、其他市场。

  3、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定位:

  (1)对特别市场予以特别规制的理由:由于特别市场交易的内容不是普通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程序和后果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直接而不是间接地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对该类市场的规制就不仅具有一般市场的规制所具有的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还具有其他多重功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宏观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

  (2)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关系:

  可以认为,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与特别市场的特点密切结合并体现其个性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具体体现为: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属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市场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中的体现,是体现特殊市场特点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和发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领域。

  (3)意义:

  实践意义: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从市场规制解决层出不穷的市场交易秩序问题,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良性运行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理论意义:为市场规制法理论研究提供新鲜的素材和推动力。

  成为市场规制法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1、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是不特定的大多数,其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自由与否,具有较突出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同时,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高负债经营,一旦经营不善破产,所影响的是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与银行业有关的存取款、贷还款、同业拆借和其他金融服务行为,大都涉及利率、汇率等资金价格,而这又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2)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包括银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证券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期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保险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信托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等

  2、自然垄断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首先可根据自然垄断的行业分类进行制度分类,如分为电力市场规制制度、电信市场规制制度、邮政市场规制制度、城市供水(热、天然气)市场规制制度、铁路运输市场规制制度、有线电视市场规制制度等。然后分列规制体制制度、市场进入制度、交易行为一般规制制度、特别市场反垄断规制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等。

  3、食品药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欺骗性标示行为规制制度、价格行为规制制度、仪器药品市场准入制度

  4、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对建筑市场的规制主要涉及建筑市场进入规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规制、建筑工程监理行为规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规制等。

  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规制,包括地产市场规制、房地产开发行为规制和房地产交易行为、房地产市场进入规制制度

  三、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银行业市场的特殊性(即银行业市场特别规制的依据):

  银行的高负债率和银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和银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风险性

  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风险的不对称

  银行也是市场主体,也是经营者,也存在一般经营者可能存在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

  2、银行业规制制度概述:

  (1)银行业规制制度宗旨: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权利和利益、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规范银行业市场秩序

  (2)银行业市场规制制度原则:依法规制原则、公正规制原则、有效规制原则

  (3)我国银行业市场规制体制:长期以来,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主管金融宏观调控和银行业的市场规制。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即日起由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银监会基本职能和地位:它负责对全国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银监会主要职责和权力:(见教材第498面,要求理解记忆)

  银监会业务机构与派出机构:银监会设8个内设业务机构,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和深圳设立银监局作为派出机构。

  3、银行业市场规制途径:

  (1)银行业市场准入规制:一方面可以通过规定银行业主体的实体要件,另一方面规定达到实体要件后的进入程序和失去实体要件后的退出程序

  (2)银行业管理人员资格规制:

  任职资格要件:(见教材第498面至499面,要求理解记忆)

  规制程序:审核制和备案制

  (3)银行业审慎经营行为规制:

  a.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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