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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

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

  (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

  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

  二、经济法的宗旨: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

  (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

  (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

  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

  (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

  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

  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

  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

  (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

  (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2.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

  (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总之,三者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调制法定是后两者的基础。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调制绩效是前两者的总体目标。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其角色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只要其依据经济法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前者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后者可公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4.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

  (2)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种主体二元结构,也会体现在各个具体部门法中,如财政法中有财政收入的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财政支出的拨付主体与受益主体等等。经济法所体现出的多个层次的“二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在经济法领域,调制主体必须具有调制能力,调制受体必须具有博弈能力。主体的能力问题,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

  7、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多维性:

  (1)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通常,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而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做出特别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不过在经济法的调整方面,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做出特殊的要求。

  (2)具体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例如财政调控主体和金融调控主体,其权原、具体的法律依据等都是不同的。同样作为调制受体,虽在总体上都是市场受体,但其具体身份往往也要随具体法律而定。

  特殊性:

  (1)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与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关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例如调制主体的资格主要源于宪法和法律。调制受体资格的取得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其具有多源性。

  (2)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不同,它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虽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资质条件做出专门的限定。

  二、行为理论:

  1、研究行为理论的价值:

  (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2)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

  (3)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和类别:

  (1)属性: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例如,它同样具有社会性、法律性、表意性。

  (2)类别:

  A.从总体上分为两类:

  a.调制行为:即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是经济法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

  b.对策行为:即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B.其他分类: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a.从主体角度:可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与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b.从行为对象角度:可分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c.从行为效果角度: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观要素:

  (1)主观要素:

  行为目的:调制主体在从事调制行为时,调制受体在从事策行为时,都会将其追求的目标融入行动之中。

  认知能力:调制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企业或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都是很重要的,不仅会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

  (2)客观要素:

  行为手段: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调制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如财政手段、税收手段,而这些手段的法律化则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行为结果: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因此行为的结果恰恰是主体非常关注的。

  4、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行为主、客观要素,构成了行为内在的“主客二元结构”,为深入、具体地研究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从而有助于丰富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这种“主客二元结构”强调,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这些主、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是很重要的。

  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1)经济法主体结构是一种非对称的二元结构,从而使经济法上的行为结构呈现出层级性。

  (2)从总体上说,经济法主体行为可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6.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1)评价标准:有政治、经济、法律标准等,但从经济法角度来看,法律评价非常重要。

  (2)法律评价的重心: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3)法律评价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

  三、“权义结构”理论

  1、“权义结构”的概念:指各类法律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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