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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2)体系: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4、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
(1)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定义: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2、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三层含义: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
1、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定义: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称。
2、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1)财政政策调控方法(2)货币政策调控方法(3)产业政策调控方法(4)价格政策调控方法(5)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3、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1)利益诱导方法: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
(2)计划指导方法:指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规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
(3)强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的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
四、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1、宏观调控权概念: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2、宏观调控权配置:
(1)纵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
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中央政权,而地方政权不能实施。
(2)横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
a.一般说来,国务院拥有宏观调控权。与此同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
b.需注意的问题:司法机关没有宏观调控权
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划分
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问题
五、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1、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目的:
(1)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式稳定的协调机制,避免宏观调控部门各自为政,以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
(2)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发生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抵消。
2、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是国民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单一的宏观政策或调控手段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2)只有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才能防止宏观调控部门滥用或弃用宏观调控权,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3、我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现状及其法律调整:
(1)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职责权限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的前提。
(2)建立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同样重要。
(3)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经济法理念的《宏观调控法》。
4、国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立法实践:
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与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是较为成功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
5、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应当:(1)设立国民经济计划宏观调控委员会(2)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一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自身职能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一中心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非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入(最原始、最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它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2)财政法体系构成:
广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心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来进行。
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预算法》是我国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
(5)预算体系的组成: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有五级。
2、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1)预算管理体制概念: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2)我国《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的规定:
a.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大: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注意: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b.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变更撤销权(注意:乡级政府是前四种)
c.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3、预算收支的范围:
(1)预算收入形式包括:a.税收收入b.依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c.专项收入d.其他收入
依分税制要求,预算收入按税种划分,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关于预算外资金的问题:它虽未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但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
(2)预算支出形式包括:a.经济建设支出(主要部分)b.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d.国防支出e.各项补贴支出f.其他支出
4、预算管理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在广义上由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决算的编制和批准四个环节组成。
5、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主要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6、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预算法》对此的规定有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擅自动用库款的法律责任、违法进行预算收支的法律责任。
三、国债法律制度:
1、国债与国债法概述:
(1)国债概念: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国债职能: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宏观调控的职能
(3)国债法概念: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债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2)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
(3)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
(4)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5)按推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强制国债和任意国债。
(6)按偿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国债与有奖国债。
(7)按举借方式的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3、国债的发行、偿还与管理:
(1)国债的发行是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