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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
产生的标志:反垄断法产生于美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于欧洲
产生的原因:市场竞争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异化
保护市场竞争免受异化力量的危害,需要有国家的介入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
在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而使市场规制法应运而生。
2、发展:二战结束后,市场规制领域的立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三、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1、概念:
(1)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即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规制法概念: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
(1)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概念: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见教材341—343,同学们自己看书,要求领会其知识点)
四、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1、价值:
(1)市场规制法的价值的定义:是指市场规制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是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属性。
(2)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在市场规制法实践中的体现:
公平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规制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它有显著的特殊性即侧重于实质公平、结果公平。
效率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秩序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
2、宗旨:
(1)市场规制法的宗旨概念:是指市场规制法所欲实现的目标。
(2)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内容:
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3、原则:
(1)市场规制法原则概念:即市场法制定和实施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市场规制法原则内容:
规制法定原则: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主体、权力和程序等均依照法律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
规制公平原则:即在制定、实施市场规制法规范时就应以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基本准则,通过对合同法、商法公平价值的矫正和恢复,均衡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规制绩效原则:即在规定规制主体、规制权力、规制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序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在制定前进行制度设计时的预期、在制定后运行时的线绩效都应当是最大化的。
规制适度原则:即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均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以实现绩效的最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作为制约规制手段的选择、节制规制权力运行上的力度的基准。规制所适之度主要有:适市场规制法的“法度”、追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绩效之度”、均衡达成形式与实质公平和机会与结果公平的“公平之度”
五、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1、主体:即市场规制行为的施动者和受动者。
规制主体:国家、狭义的政府、存在争议的行业协会
规制受体:经营者、经营者的代表者
2、市场规制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规制主体:市场规制权
规制受体:市场竞争权(包括自由竞争权与公平竞争权)
义务:
规制主体:依法规制
规制受体:依法竞争
3、市场规制法责任:
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赔偿、强制超额赔偿、罚款和罚金
非财产性责任: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责任构成:责任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责任竞合:由于市场规制法与其他法相比往往具有兜底性质,当市场规制法与其他法责任发生竞合时,适用市场规制法责任对于恢复、重建市场竞争秩序意义更显著。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的含义: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2、垄断的特征: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垄断具有违法性
3、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它又可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4、反垄断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垄断行为: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市场份额和市场份额标准
市场行为和市场行标准
其他
(2)相关市场:
含义: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丰在竞争关系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市场。
表现:
种类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包括同类产品和服务市场、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
空间上的相关市场:指在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所分布的空间范围内的市场。
时间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测算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的市场。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含义: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分类:可分为阻碍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阻碍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具体表现有:掠夺性定价、过剩生产、独家交易、强制交易、拒绝交易和搭售、差别待遇等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主要表现有:垄断高价、垄断低价,并且强制交易、独家交易、差别待遇也可用作剥削性滥用的具体形式。
危害:(对他人)掠夺社会资财,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对制度)践踏平等交易规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对社会)效率低下,损失社会整体福利,阻碍社会进步。
(对政府)“俘获政府”,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律和政策。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特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经营团体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合同、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需要有特定的市场条件
(3)类型:
a.不同形式的联合: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
经营者团体的决议
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
b.不同内容的联合:市场价格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市场额度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行为。
市场区域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分割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或得服务的地域范围的行为。
技术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的行为。
其他联合,其他排队、限制竞争的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c.在产业链上不同关系主体间的联合: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其他方式
固定价格: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划分市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划分其产品与服务的地区市场或市场的行为。
联合抵制:是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限制转售价格、独家交易、特许协议等。
(4)动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参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生产、交易成本,提高或维持较高的销售价格,从而有助于经营者提高利润率。
(5)利弊:
利: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竞争。
弊: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根本上排除了相互间的竞争。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因此,各国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均予规制,其中,对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一概禁止,而对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则分清不同情形,有条件地允许、限制或禁止。)
3、经营者集中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2)特征: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集中行为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经济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市场地位,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利弊互现
经营者集中行为属于市场行为中的组织调整行为,具体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和不形成新经营者的股份或资产收购、委托经营或联营、业务或人事控制等。
(3)类型:
a.经营者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合并后原经营者主体资格存续与否,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可分为横向合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