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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自考题 南京两人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自学考试为很多人提供了参加高等教育的机会,同时,各种自学考试的培训机构也随之产生。参加培训进行自我充电本是一件好事,可南京某培训机构的一位讲师为了用更高的自考通过率来吸引考生,竟和他人联手非法获取考试题目,最终东窗事发,该讲师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刑。


  两人联手

 

 

 

 

  自考招生利润大


  吕某是南京市某教育培训机构的一名讲师,该培训机构主要是对参加自考、成教类的考生作考前的辅导。2005年,吕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南京某指挥学院的张某,张某在学校负责教育工作。一日张某告诉吕某,他可以提前领到自考的试卷,只要吕某在培训机构以军内招生的名义替他招收南京市的自考考生,招生所收的费用两人五五分成。南京市的自考生生源庞大,教学利润比较高,但在招生过程中,最能吸引考生的就是考前的模拟试卷是否能够摸到题。吕某所教的班级成绩一直不是很理想,这回听张某说能够提前拿到题目,吕某十分欣喜,虽然心里有些害怕,但考虑到能够拿到一半的招生费用,便答应了张某的要求。


  泄露考题


  找人代做被识破


  2005年10月25日,张某果然提前拿到了自学考试的试卷,复印后交给了吕某。吕某考虑到几天后就要进行考试了,便连夜拿着张某给他复印好的《财务管理学》试卷找到朱某和吴某,让这两位同事帮着一起做题。朱某觉得张某带来的试卷很可疑,很有可能就是真的考试题。于是,朱某在做完题目后,没有将答案交给吕某。吴某并没有对张某的试卷感到怀疑,她在做完后就将答案给了吕某,并收下了吕某给的100元辛苦费。第二天,张某又拿了一份考试复印卷给吕某,这一回是《国际贸易理论与务实》。张某多了一个心眼,他让吕某将题目抄下后再去找人代做。吕某照办了,并将题目给王某、左某等人做。之后,吕某又给了王某、左某等人各200元辛苦费。2005年10月26日下午,朱某到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检举了吕某找他做试卷的事情,并将自己所做的《财务管理学》答案提供给了自考办。自考办人员进行查看后,确认朱某所做的试卷的确是考试用卷。于是立即提交检察院,并在南京市区临时启用《财务管理学》B卷。


  法庭审判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对此事提起了公诉,经江苏省国家保密局鉴定,2005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0067财务管理学》、《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务实》试卷启用前属于绝密级国家机密。开庭当日,朱某、王某等人均出庭作证,并提供了《财务管理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务实》的答案及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某与张某预谋后违反国家保密规范,共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由于吕某和张某在共同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过程中互相配合,共同完成了泄露试卷的行为,所以,无主犯从犯之分。虽然吕某在被检察机关找来谈话时,主动供述了自己泄露试卷的行为,但在此之前,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吕某泄露试卷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吕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吕某的认罪态度良好,且是初次犯罪,法庭最终决定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张某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直属军事法院审判。


  律师说法


  积极认罪量刑减轻


  南京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李洪瑞律师说,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于本案中吕某的认罪态度比较积极,加上是初犯,所以法院的量刑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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