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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

、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作出行政处分决定;4、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运用货币形式根据凭证,通过记账、报账、用账等手段,核算和分析各企业、各有关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反映和监督经济过程及其成果的一种活动。
在我国,主管全国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是国家土地管理局。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3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其中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至6倍。
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我国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国家所有的森林、林地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法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我国的草原所有权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下列资源中属于国家所有的是:城市市区的土地;用于渔业养殖的水域、滩涂;矿产资源。
关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具备下列条件的,才能发给捕捞许可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措施有: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非法捕捞、禁止围湖造田、禁止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法律责任有: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有: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提倡木材节约利用。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和长期贷款。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按照煤炭、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一定数量,向煤炭、造纸部门提取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关于林木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造林的,林木归承包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损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林木。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我国的用水管理制度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地区水长期供求计划、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分配水量、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各级政府依法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

下列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的登记、审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活动有:非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的开采。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矿产资源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法规防治环境污染。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国家应给予合理补偿;也可以实行联合经营。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我国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外,属于全民所有。法律允许公民个人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对林木所在地得到林地的使用权。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全民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的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后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我国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即权属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我国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全民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法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法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草原所有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矿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规定——1、我国领域内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不同。2、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和采矿权。探矿权的取得实行统一登记和审批制度,采矿权的取得以采矿许可证为凭。3、探矿权、采矿权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一是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是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4、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者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我国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的主要措施——1、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应当协调。2、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直至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4、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复垦。5、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我国国家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的主要法律规定——我国国家建设用地的主要法律规定有:1、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2、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土地的必须经享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依法批准。3、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乡村建设用地的主要法律规定有:1、乡村建设用地应该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2、农村居民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乡村企业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由享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4、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由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我国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措施——1、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禁止非法捕捞;4、禁止实施其他某些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行为。
我国森林经营管理和采伐的法律措施——1、各级森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2、法律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3、勘探矿藏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需经批准,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4、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上级林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有:1、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2、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依法进行。3、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4、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5、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林木的除外。
我国矿产资源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1、总则,包括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管理体制;2、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3、矿产资源的勘查;4、矿产资源的开采;5、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6、法律责任;7、附则。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依据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外贸易经营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自主经营权。
因违反进出口合同导致的对外贸易的索赔或理赔,通常由委托人向外进行索赔和理赔。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以自由进出口为原则,以限制进出口为例外。其中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实行外贸经营者许可证制度,不属于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外经贸部在上海、天津、大连等地派驻的特派员是外经贸部的代表。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我国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国家对出口企业给以财政补贴,不属于我国对外贸易促进的法律措施。
我国对外贸易法所致的对外贸易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各省的对外经济贸易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授权的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
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种无形贸易:包括服务的进口的服务的出口;涉及金融法律会计医疗建筑旅游咨询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出口: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保护人的生命或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的;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出口的。
我国目前民间的对外贸易促进机构有:进出口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认定倾销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确定正常价值的方式包括: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出口第三国的价格、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流通费用、利润等组成的价格。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2、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3、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4、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我国对外贸易经营需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须进出口货源。5、经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
对外贸易——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指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政府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与对外贸易企业之间的责权划分的基本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有——1、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权是最基本的权利。2、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为没有外贸经营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3、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为其提交的与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及文件保守商业秘密。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1、应当信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2、接受没有外贸经营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委托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并履行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义务。3、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我国对货物、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贸易以自由进出口为原则,以在某些条件下对某些货物、技术进出口施加限制为例外。2、我国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的基本制度包括许可证制度和配额制度。所谓配额管理制度,指国家实行的准许某种商品出口到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限度和管理制度。所谓进出口管理许可证制度,指国家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实行特别许可的管理制度。我国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3、在特殊情况下,国家禁止某些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1、我国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国际服务贸易。2、我国政府积极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按照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3、我国政府也可以依法限制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依法禁止国际服务贸易。
我国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禁止下列非法行为: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2、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3、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4、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有:1、我国法律禁止别国对我国倾销其产品。2、构成倾销应具备三个条件: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销售,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倾销事实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针对倾销的损害,我国企业或外贸管理机关有权向国家外贸管理部门提起反倾销指控,经调查核实的,即可对倾销方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现金保证金、包含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要求其作出价格承诺或者征收反倾销税等法律措施。
反补贴的措施有:1、我国法律禁止出口国对出口到我国的产品加以任何形式的补贴。2、构成补贴应具备三个条件:进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受到出口国的补贴;补贴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补体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针对补贴的损害,我国可依法采取反补贴措施,包括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或者征收反补贴税。
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措施——1、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2、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3、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对会员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部门反映有关会员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等。4、成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依法开展对外联合、举办会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5、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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