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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

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价格的种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房地产价格主要由三种:基准定价、标定定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
财政法——调整国家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监督等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在国家预算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的权利的总称。
预算的编制——是指国家制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的活动。它是一种基础性的程序。在这一阶段编制的预算,实际上是预算方案,因而还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
预算执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经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的筹措预算收支、拨付预算支出等活动的总称。
预算调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政府采购——也叫做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从国内国际市场购买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国债——一国中央政府举借的各种债务的总称。一般而言,一国中央政府总是通过向国内外发行债券或者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而筹措财政资金,用于本国经济建设和其他财政支出,当债券到期时,国家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投资者手中的行为。
财政的职能和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财政的职能主要有:分配收入、配置资源、保障公平。财政法调整以下财政关系:1、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之间的财政关系;2、国家在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下达、执行中的财政关系;3、国家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有关的财政关系;5、各级财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6、财政监督关系。
我国的预算体系——1、我国实行五级预算体系;2、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收支范围——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政府采购的特点——1、采购主体的民事身份;2、采购目的的公共性;3、采购方式的竞争性;4、付款方式的直接性;5、采购范围的广泛性。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公平、效率、适度干预原则。
政府采购的范围及采购的方法——政府采购的范围十分广泛,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既有低价格的产品又有高价格的产品,既有民事用品也有军事用品。国际上对政府采购对象分为三大类: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皿等。工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包括建造房屋、兴修水利、改造环境、修建交通设施、铺设地下水道等建设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或者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等。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公开招标、有限招标和自由购买。公开招标指利用媒体或专门出版物定期发布有关公开征求竞争的广告,所有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竞标。有限招标,是先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加以限制,先进行一定范围的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厂家才允许参加投标。除公开招标和有限招标外,其余为自由购买。
国债的特征、分类——1、债务人是特定的,而且是一国中央政府。2、属于信用等级最好、最安全的债务。3、国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多由国家来规定。按照国家举债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按照筹措的地区不同,可分为内债和外债;按照偿还的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国债的发行和转让——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投资者手中的行为。承购包销、公开拍卖几种形式。关于国债的转让,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财政系统的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一是金融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

税法——税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按照广义的解释,税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税收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而不只是其中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定。按照狭义的解释,税法就是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法,即税法典。
税收法律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的法律上的表现。
税法征税主体——简称税收主体,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管理权利和履行国家税收管理职能,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和征收的国家机关。
税法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减免税——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优待性规定。
税务争议——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纳税义务是否存在、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时间、地点及环节、应否减免税等纳税问题上发生的争执。
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服务为征税对象,就其流转额征税的一类税的统称。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部分或者增殖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化时,在指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一定的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收缴入库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收的特征——税收有其固有的特征,这些特征是不同社会形态或同一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的税收所共同具有的,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标志。1、具有强制性;2、具有无偿性;3、具有固定性;4、具有普遍性。
税收征管制度的主要内容——1、税务管理制度;2、税款征收制度;3、税务检查制度;4、法律责任制度;5、争议解决制度。
税收优先权——1、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3、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法的特征——税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是,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因而又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1、税法创制具有集中性;2、税法要素具有固定性;3、税法内容具有灵活性;4、税法种类具有多样性。
税法的作用——1、组织财政收入;2、调节国民经济;3、促进公平竞争;4、缓解分配不公;5、促进对外经济交往。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税法的体系——税法的调整对象,概言之就是税收关系,它是指代表国家的征税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所形成的征税、纳税关系,以及国家权力机关与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定税种——以阿不能以征收对象为标准划分税种,据此,我国税法体系中的税收种类包括:1、流转税。是以商品交换和服务业的收入额为依据而征收的税,税额是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的组成部分。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2、所得税。其特点是,征收对象是所得税额或收入额,税额多少取决于纳税人的收益额。包括企业所得税(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其他税种。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税法基本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水法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也是征纳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益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纳税和征税;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指纳税人的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税收效益原则是指应以最少征税成本和对经济发展最低妨碍作为征税的原则。我国税法确立社会政策原则是实现税收职能的需要。我国税收承担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是统一的。通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来奠定了调节经济的物质基础。通过税收调节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又有利于税收财政收入。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一经税法确认,就由经济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征纳关系就受到税法的制约和调整从而形成税收法律关系,并具备以下特征:1、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税收分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3、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征税的主体权利义务——权利: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征税机关的义务是指征税机关在行使国家税务管理权时依法应当承担的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和不得侵犯的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征税主体的义务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对纳税人或其他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用于税收征管目的的一切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正确执法的义务,即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将享有的权利放弃和随意转让,不能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纠正错误并依法赔偿纳税人损失的义务;行政复议的义务;解释税收法律、法规,及时回答处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咨询的义务。
税法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税务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虽然主要是义务主体,但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请秋安国家税收规定减免税的权利;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纳或多征税款的权利;就纳税问题向税务机关查询的权利;提起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赔偿其损害的权利。纳税主体的义务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帐簿、凭证管理;办理纳税申报;接受并配合税务检查;及时提供税务信息;按时足额纳税。
税收要素的构成——税收要素一般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时间、环节及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法律责任等部分构成。课税要件是指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税制结构是指国家根据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需要,和犁沟将俄各税种从而形成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收体制。
各类流转税的特点、主体、征税对象及税率——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只就销售额中尚未征过税的增值部分征税。2、增值税的税负始终是统一的。3、增值税采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进行抵扣。4、符合国际上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做法。增值税扽阿谁人是在中华任命哦年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任命哦年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增值税的税率为17%、13%和零税率三档。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征收率。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各类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收征纳程序的其他法律规定——依法征税原则、依法纳税原则。

 


对主要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种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1、咨询权;2、知情权;3、要求保密权;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5、陈述权、申辩权;6诉权(获得法律救济权);7、求偿权;8、要求回避权;9、要求奖励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货币政策、组织机构、业务和职责、对金融业的监督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存款准备金——指具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应付储户提款而保留的库存现金和按照规定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
基准利率——是指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性作用的利率。在我国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通过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
商业银行——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银行法在金融法中的地位——1、银行法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的地位;2、从中外金融业的历史发展看来,金融活动始终是以银行为核心的;3、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来看,在金融活动中存在着巨大的金融风险;4、从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来看,银行法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货币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其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其具体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存款储备金、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及外汇。
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2、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对人民币的管理——1、人民币为我国法定货币。2、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的印制、发行、兑换、收回和销毁。3、禁止破坏人民币正常流通的违法行为,禁止伪造、变造、毁损、非法使用人民币,禁止发行代币票卷。
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及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和集中存款储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公开市场业务;6、经理国库;7、清算服务。禁止中央银行从事以下活动:1、禁止对金融机构透支;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及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国家证券;3、禁止向政府、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提供担保和贷款。
根据《中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主要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行使监督管理权。1、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2、中国银行的监督管理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他们都是企业法人,直属于国务院领导,在业务范围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中信贷支农力量,中国进出口银行则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的地位——从《商业银行法》来看,商业银行的性质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其有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的基本特点,但是也与公司法人有一定区别,主要表现在:1、设立条件不同。一帮哦年公司的设立只依据《公司法》,而商业银行的设立还需要依据《商业银行法》,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经营对象不同。一般公司的经营对象是普通商品或者服务,而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则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3、收益来源不同。一般公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所经营的商品的价值增加,而商业银行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所经营的人民币产生的利息。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而不是国家机关;2、商业银行有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的基本特点;3、商业银行与公司法人的区别。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证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金融证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利,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的设立原则,实行审批主义,审批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且符合当时银行业的竞争状况。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公司法》和本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关于公司章程,《公司法》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关于注册资本,《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文件。
变更: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存款规则、贷款规则、其他规则。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独资银行设立监事会。其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运营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额的60%。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年的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起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冲销呆账。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指12月31日止。
商业银行的接受监督管理及商业银行的接管——
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行业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的接管——当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者潜在发生信用危机时,中央银行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可以对该商业银行进行接管,以期重振该商业银行的信用。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中央银行接管商业银行时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2、接管理由;3、接管组织;4、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中央银行从接管之日内直接对商业银行进行日常工作的管理,接管的最长期限为2年。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若发生某些法定事由,中央银行中止对商业银行的接管。有下列情形者,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在设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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