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5、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机制调节为基础的经济运行体制。 政府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经济实施高度干预,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 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虽然也同时关注社会主体个人的权益,但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最初的切入点是秩序。 法的体系是由部门法组成。 在经济法形式渊源的种类中地位最高的是宪法。 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市场的功能存在缺陷,提供公共产品不足;市场竞争失灵,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盲目性。 政府所要承担的相应经济职能主要有:保持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制定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 经济法的特征是:政策性、社会公益性、系统性。 经济法体系结构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形式渊源的种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中属于实质和核心的是内容。 国家经济活动的参加中显示具体经济活动参加者是国家的实体代表机关。 经济权力概念形成的基本理论基础是权力的社会性。 在国民经济调节领域行使经济权力的主体是国家。 对国家各级财政进行监督的机构是审计部门。 经济法主体的形式包括:国家、政府机关、独立经济组织、经济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包括:物、国家协调的经济行为、政府经营性行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协调行为包括:经济组织行为、经济调控行为、经济监督规制行为、经济仲裁行为、政府指导和信息服务行为。 经营管理权包括: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劳动用工权、资产处置权、物资采购权。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请求权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 从国家对国民经济调节的要求出发,经济权力可分为:经济组织权力、经济支配权力、经济强制权力、经济处罚权力、经济监督权力。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 对企业财产的最终处分权不是全民企业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国家调整全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最终处分不是全民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全民企业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之内。 全民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全民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支配的财产;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全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全民企业之间的关系;全民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全民企业内部的关系。 党委在全民企业中的作用有:政治思想领域的核心;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全民企业;有关单位和个人;全民企业的领导干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全民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产整顿、迁移、改变名称属于全民企业变更。 全民企业厂长产生的方式有: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政府主管部门招聘;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方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单位。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全民企业的存续合并——是指一个或几个全民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合并入另一个全民企业,该全民企业继续保有其原来的法人资格。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定决策、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制度。 存续纷立——是指一个全民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全民企业,原来的全民企业保有其法人资格,新成立的全民企业也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新设合并——是指原来的各个全民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共同组成一个新的全民企业,该全民企业享有法人资格。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证件——1、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1、企业法人名称;2、住所;3、经营场所;4、法定代表人;5、经济性质;6、经营范围;7、经营方式;8、注册资金;9、从业人数;10、经营期限;11、分支机构。
政府作为宏观经济调控者具有哪些职责——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3、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织机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4、建立和完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财务制度、成本制度、会计制度、折旧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制定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体系,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5、推动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管理者具有哪些职能——1、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规划健全的全国统一市场;2、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统筹规划,协调和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转让市场等,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3、发布市场信息,加强企业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政府在为全民企业职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具有哪些职能——1、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2、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是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领导一定数量和一定期限的待业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3、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制度。 政府在为全民企业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中具有哪些职能——1、发展和完善与企业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2、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3、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员,帮助其就业;4、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5、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人请求原合伙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由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在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 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义务有:忠实执行合伙事务、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接受其他合伙人监督、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情况、接受其他合伙人提出的异议。 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合伙人任意退伙的条件: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哪些事项必须通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 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合伙人有哪些情形,其他合伙人可以一直将其除名——1、为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1、支付清偿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合伙企业所欠税款;4、合伙企业的债务;5、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关于入伙的规定——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或协议;2、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3、新合伙人入伙,在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或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忠实通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4、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何处分——1、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伙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合伙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应该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3、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合伙企业法》关于除名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为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出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由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在合伙企业内外部关系上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1、在合伙企业内部,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据合伙协议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本人的财产份额或者与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2、因死亡而退伙的,对其财产份额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之日起成为新的合伙人;3、在对外关系方面,退伙成立后,如果合伙人仅剩一人,合伙企业应当解散。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拥有同等的权利,可以为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3、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有权查阅帐簿。4、合伙人依法或者依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5、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主义兼许可主义。 个人独资企业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担任清算人。 企业的基本形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企业设立的原则主要有: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放任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特许主义——设立企业须经国家元首颁发特许状或依据国会的特别法令。 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设立企业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人员不得为哪些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向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漏本企业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规定的投资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1、投资人欺骗登记;2、投资人擅自变更企业名称;3、投资人擅自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营业执照;4、投资人擅自未开业、歇业;5、投资人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6、投资人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程序如下——1、投资人可为清算人,债权人也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3、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除斥期间为5年;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5、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必须依法活动,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或者危害债权的行为;6、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7、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对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的程序——1、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载明若干事项;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4、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5、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一般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及劳务等。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的法律责任——1、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点:1、投资者都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即自然人;2、企业与投资人之间都具有相对独立性;3、企业都是非法人组织;4、当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投资者都必须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5、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都享有直接经营管理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不需要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之类的文件,而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各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3、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由投资人一人单独控制,投资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增减出资、经营方式和雇工人数,并获得企业的全部利润,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必须订立合伙协议以确定出资方式、数额、利润分配;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点:1、投资主体都是一个;2、投资主体都可以是自然人;3、都具有很强的人合性。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企业,如公司;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一人公司具备法人资格;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直接支配企业的财产,而一人公司的投资者不可以直接支配企业的财产,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5、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一人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作企业依法向审批机关报送法定文件,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法人或者非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限届满前,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交清。 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交清。 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可以进行投资的方式有: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需要报送哪些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1、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2、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3、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哪些情况可以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报送哪些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资企业进口那些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减免税——1、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2、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3、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况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4、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审查批准部门——1、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查批准部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