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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

。审查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2、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程序包括——1、审理申请;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2、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3、办理登记:申请者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4、监督检查: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物资购买和产品销售——1、合营企业依法享有物资采购的自主权,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通过市场出售,也可以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的产品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管理——1、合营企业应当依法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自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2、合营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存款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外汇帐户支付。存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3、合营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经理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1、关于总经理的设置。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2、关于总经理的任职。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可以随时解聘。3、关于总经理的权利义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的程序——1、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2、清算委员会依法执行任务。3、清算委员会依法处分合营企业财产。4、清算委员会依法办理合营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解决的途径——1、友好协商或协调解决。合营企业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协调解决;2、仲裁解决。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诉讼解决。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哪些文件——1、设立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投资违约的规定——1、作为投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不得具有权利瑕疵。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2、投资违约的行政处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3、投资违约的法律救济。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资的制度——1、中外合作者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风险;2、中外合作者共同商定分配收益的方式,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3、外国合作者和外籍职工的所得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依法汇往国外;4、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依照上述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资企业的缴付出资期限和出资违约责任——1、外资企业的缴付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交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2、出资违约责任:外国投资者为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交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出资的,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1、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售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3、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4、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5、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1、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分为法人型和合伙型,合伙型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出资方式不同。合营企业的出资需要折算成股金,并计算投资比例,而合作企业的出资则不必折算成股金。3、利润分配与亏损及风险承担不同。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按其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和分担。4、投资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中各方在合营期满前不能回收投资,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5、企业经营期满后财产归属不同。合营企业合营期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作企业合作期满,外国合作者已先行回收投资的,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6、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不同。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方式、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区别——
二者在出资方面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实缴资本制,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交清,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则可以分期缴纳。3、二者都可以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但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则没有这些条件的限制。
二者在组织机构方面的区别:1、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该权力机构是董事会。2、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没有设立监事会。3、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任期为四年。4、有限公司董事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5、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6、在具体的议事规则上也有一些不同。
《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企业因行政政策失误、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失误、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价格体系不合理等情况造成严重亏损致使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构成《破产法》所界定的破产。
破产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后,未受清偿的部分。
企业整顿期间,有下列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包括: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费用。
破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织、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
《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什么意义——1、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了解债务人的情况;2、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公平地参加破产程序;3、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形式——1、人民法院决定召开;2、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召开;3、清算组要求召开;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4、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和解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单纯的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和和解制度对这一缺陷的补充。1、单纯的破产清算,难以保证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要求;2、单纯的破产清算,对债务人的作用是消极的;3、单纯的破产清算制度,难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局面。
制定执行整顿方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整顿方案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2、整顿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3、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4、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企业整顿的正常终结有两种情况——1、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该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2、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布该企业破产,并且重新登记债权。
企业整顿的非正常终结有三种情况——1、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2、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申请终结整顿;3、企业在整顿期间,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这些情形有两种: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日,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2、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债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停止。
清算组的组成职责——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3、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4、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律后果——1、破产企业财产被清偿债务以后,清算组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随之消灭。2、国家有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证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3、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资本主义完成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转化的年代是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
被誉为现代经济法产生标志的是《谢尔曼法》。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主要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有主观故意的过错。
回扣的行为特征是:秘密性。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
下列属于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低价倾销。
对不正当竞争行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是工商行政部门。
公用企业指定经营者商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有:独占、兼并、合谋协议、独家交易、董事兼任。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包括:特定的经济部门和行业、知识产权领域、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
下列降价销售行为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商品、处理积压产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下列行为中属于搭售或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有:购买技术专利要求必须同时购买本不需要的商标、交易中约定条件显失公平、购买技术限制买方的销售范围。
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享有的职权有:处罚权、检查权、询问权、查询复制权。
消费者是指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
对“消费者权利”的概念首次加以明确概括的是美国总统肯尼迪。
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安全权。
与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是不作虚假宣传。
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商品价款的1倍。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责任可以处以罚款的数额是1万元以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主体及其行为的角度适用的范围包括:消费者为本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家人使用商品身体受损伤、顾客接受服务人格尊严遭辱、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保障人权、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依法进行交易、自愿、诚实信用。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主要有:立法保护、行政管理保护、司法保护、大众媒体保护、消费者组织保护。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对商品的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起诉。
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根据的原则是自愿原则。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实行的是以抽查为主辅以其他形式。
对全国性质量抽查计划组织协调机关是国家技术监督局。
生产者、销售者对质量抽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复验的期限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
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生产者因产品缺陷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产品质量法》适用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设在中国的中国国内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工业产品、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工艺品、建筑工程使用的设备。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检查方式包括: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
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有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产品缺陷的种类有: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装配上的缺陷。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动工开发期限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4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须有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拍卖出让、招标出让、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有: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指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使用年限届满、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因逾期开发被无偿收回、土地灭失。
房地产价格的种类包括:基准价格、标定定价、房屋重置价格。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有五级预算组成我国的预算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享有预算编制权的机关是各级政府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不享有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权。
国债是一国中央政府举借的各种债务的总称。
国债按照偿还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其中偿还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为长期国债。
执行权不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权。
预算编制属于预算程序中的基础性程序。
政府采购的范围是:货物、工程和服务。
各级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按照国家举债的形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国家债券被称为金边债券。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依法设立国库,其中中央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
我国目前实践中的政府采购主要有委员会制和财政部门管理制两种。
财政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配置资源、保障公平。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预算法、税收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财务管理法。
预算关系包括:预算收入关系、预算管理关系、预算支出关系。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是: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属于预算支出范围的是:经济建设支出、国家管理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事业发展支出。
预算编制的原则有:复式预算原则、不列赤字原则、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原则、真实性原则、勤俭节约原则。
未经批准作出的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撤销或改变。
隐瞒预算收入或将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法律责任是:由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由上级机关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的特点有:采购目的的公开性、采购方式的竞争性、付款方式的直接性、采购范围的广泛性。
政府采购的原则方式有:公开招标、有限招标、自由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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