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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省教育厅、省招考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自考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2007]第175号),就我省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工作作出了若干规定。全文如下: 多年来,我省高等学校积极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的需求,培养了一大批各类应用型专门人才,推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自学考试已成为高等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高[2007]9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自考助学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自学考试的发展定位。 我省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工作,以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为主要形式。目前,已开考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91个,其中专科专业 37个,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专业54个。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的举办,适度满足了广大青年求学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考升学压力和高职专科毕业生就业压力,在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是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赋予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高等学校服务于社会的重要渠道。各高等学校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按照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充分认识发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正确处理好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关系,把自学考试事业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协调发展。要结合学校自身的定位、特色和学科优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办学类型、层次、专业,主要面向在职人员开展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 各高等学校应建立自学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一位校领导分管此项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校长办公会应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自考助学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业务规范,认真履行主考学校的职责。 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规范办学行为。 各高等学校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正确的办学理念,规范办学行为。要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国家统一规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质量标准,保证自学考试质量,切实做到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 四川大学等四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从2007年秋季起不再招收自学考试全日制脱产班,也不能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上述脱产班;现已招收的自考全日制脱产班,要继续办好;从今年秋季起,只能以半脱产、业余学习等形式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 省属高等学校和其它部委属高等学校,对于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能够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经省招考委、省教育厅批准,今后可以继续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开展各种形式的自考助学活动,推动我省自学考试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少数办学条件差、管理不善、质量得不到保证的院校,则坚决停止其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也不得招收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未经省招考委、省教育厅批准,任何高等学校不得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 三、规范管理,强化教学,保证质量。 各高等学校是否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开办什么专业,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报经省招考委、省教育厅批准。所举办的应用型专业应充分体现学校的专业特色和办学优势,应着力抓好本校主考专业的助学工作,不得挤占普通高等教育资源。二级学院和系、部开展自考助学工作,应由学校成教院(处)统一归口管理,整合资源、规范办学。 举办应用型专业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省考委、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招生广告和宣传资料,严禁虚假广告和不实宣传,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要切实加强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要加大教学投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加强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改革;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发教辅课件,开展网上辅导答疑;要努力做到教学、管理、服务“三育人”,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严格执行专业考试计划,统一使用指定教材,保证足够的教学课时(学分数×18);要严格执行命题、考试、评卷、实践性环节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考风考纪,逐步完善自考助学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四、加强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监管制度,慎重选择合作办学机构,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与教学权。要加强对外教学站点的监管,及时撤销已出现违规问题的教学站点,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今年之内,各高等学校要对本校所有的校外自考教学站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需要保留的须按有关规定重新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在明年启动的新一轮评估合格后,由省教育考试院发文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要切实贯彻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始终把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稳定摆在重要位置。要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把自考助学稳定工作的各项责任、措施落到实处。要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目前自考助学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果断采取化解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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