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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
(6)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30%:
(1)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2)外国银行分行其注册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3)对一个企业放款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5)股份制改组设立,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6)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的不受此限。
(7)内幕消息: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5%:
(1)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0%:
(1)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存款不超过其总资产40%。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流动资金的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
50%:
(1)外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50%。
(2)企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50%。
(4)公司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不再提取。
(5)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交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6)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50%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7)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60%:
(1)经营外汇的银行其外汇资产要大于外汇负债的60%。
65%:
(1)新股比率不低于65%。
70%:
(1)发行可转换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75%:
(1)收购要约期满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80%:
(1)一个投资基金用于股票、债券不低于总资产80%。
(2)封闭式基金3个月内募集达80%即告成立。
(3)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80%。
90%:
(1)收购人持有90%时,其他持股人以其要约条件****给他时,收购人应当购买。
150%:
(1)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选举和工会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都应发给工人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个人独资)
200%:
(1)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个人独资)
三、人数
公司一般应设监事会,股东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人以上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最低限额。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应当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
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 9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人数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一般至少有5人为发起人。
7-13人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人数。
1个稽查特派员管5个企业。
1/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1/3:
(1)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由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4)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2: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3:
(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2)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2/3。
(3)国有企业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必须要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
(4)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