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摘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已为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了不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危害,进一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加大关联交易审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方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中按照该准则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这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一大进步。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特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过内部协商来进行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方式与过程往往比一般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因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

  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体地位,股权集中度过高,而社会公众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且过于分散等缺陷,从而削弱了中小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制约的能力。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股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③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广、交易频繁、复杂、交易金额大,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销售给关联方产品共计129112万元,占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89.36%;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为35488万元,占年度购货额的24.01%.

  2、存在的几个问题

  2.1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素《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要求: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记录累计余额,不需要披露本期发生额;③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④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等,应当披露连续2年的比较资料。如果2年的比较资料中有一年属于重大交易,另一年属于非重大交易,也应当分别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予以披露;⑤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和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金额。

  2.2关联方交易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同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理解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关联方交易披露中掌握的尺度各有不同,致使在披露程度和披露质量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反映和暴露出一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①关联方交易协议定价的弹性很大,成为某些上市公司的“利润蓄水池”。从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例如,美尔雅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可以从每套西服的销售中获得毛利达千元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服只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费(折合人民币53.23元),相比之下,这笔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明显地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某些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未作披露,或在其他事项中披露,不利于业外人士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如中科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半年间,销售给智雄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的销售额共计9583万元,占公司总销售额的14.71%,而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任务。2002年4月3日,内蒙宏峰因为关联企业输送利益、关联交易采取暗箱操作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该公司在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董事会公告中称,拟收购的桐柏坡金矿公司矿山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远超。然而事实上,该金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建民,与内蒙宏峰董事长高建华为兄弟关系。高建华在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中,遗漏了有关其弟高建民的信息,而且高建华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也没有进行回避,仍进行了表决。

  ③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相当一部分是给大股东提供的。显然,这种担保也是一种关联交易。关联方即大股东往往通过这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这方面的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如ST猴王的大股东猴王集团就是这样的典型,猴王集团除了冒用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7亿元外,又让上市公司为自己另外3个亿的贷款提供担保,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ST白云山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6个多亿元的资金外,还让上市公司为其另外7亿多元的债务提供担保,给上市公司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

  ④通过关联企业分摊费用、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2].一些上市公司在利润水平不佳时,往往通过改变费用分摊的方式和标准来提高公司的利润。主要形式有母公司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或是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等。如:蓝田股份2000年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巨额广告费用是由“中国蓝田总公司”投放的,但实际上,蓝田股份的饮料产品通过集团公司遍布于全国的销售网点销售,仅占公司全部销售量的1.9%.可见,蓝田股份利用集团公司分摊不合理的高额广告费用支出的方法,虚增了利润。

  ⑤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来美化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国2000年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中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同时规定只对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确认收益,并且收益的大小不会超过补价金额。尽管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利用“数字游戏”来粉饰经营业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资产重组中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例如,由于我国缺少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的统一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方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仍令人质疑。另外,一些上市公司还通过向下属公司注入资金,增持股份或转让股权,减少持股比例,运用长期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上的差异来实现报表中利润反映的操纵目标。

  ⑥采用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3].由于法规制度尚未对资产托管经营形成有效的规范,导致一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托管经营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具体表现形式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在避免不良资产亏损的同时,凭空获得一块利润;母公司将稳定、获利能力高的资产以较低的托管费用委托上市公司经营,虚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等。

  ⑦通过资金往来粉饰会计报表。在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有关法规所不允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同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就利用计收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通常,一些上市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由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如浦东不锈在1998年中期实现的利润2837.04万元中,应收母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就高达559.73万元(母公司报告期期末上市公司的款项为2916.52万元)。也有公司通过向那些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被投资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的情况。

  3、不充分披露的动机和危害

  3.1关联方交易的动机关联方交易的动机与目的具体表现为:

  ①粉饰业绩。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上市公司往往通过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提高特定关联企业的利润率和竞争力;或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以低价将优质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剥离其不良资产,增强其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②降低税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尽管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但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的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减轻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③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闲置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或该国的子公司通过低于市场的价格把产品销往其跨国公司,从而实现资金的转移。

  ④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牟利的目的。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场价格出售以获取价差,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料,向上市公司转让低质量资产等,这实际上是吮吸了从属公司的营运能力、营业能力和偿债能力,侵蚀了从属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2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危害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对关联交易价格披露的不充分,使得上市公司能够利用税负转移减少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另外不少外商投资者就是利用低价向其国外公司销售商品或高价从其国外公司进口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等手段来转移在我国赚取的盈利,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②会计信息是投资者用来评价被投资企业机会和风险,从而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而盈余信息更是财务报表的重心。关联交易(尤其是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得投资者无法区分公司质量的高低,信息使用者无法正确评价企业关联交易、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规范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推出《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条例》,该规定旨在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从总体上来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关联方披露的质量较之以前有一定的提高,但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规范和提高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质量,便于报表使用者准确地把握和分析关联交易对营业业绩的影响和潜在的风险,增强不同的可比性,目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要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完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对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对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披露规范的急需程度,在38项具体准则项目中名列第一。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关联方交易》具体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美化财务报表的做法“花样翻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首先,应将减少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作为制定各项具体准则的出发点,同时准则的制定应保持系统性,争取从各环节、多方面切断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通道。其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应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要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争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4].

  4.2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制定一套比较灵活的、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在此,我们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国家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价格作规范,关联双方在购买和销售过程中,通常允许存在3种定价方法:①不受控可比价格法;②再销售价格法;③成本加成法;按照独立核算原则规范关联交易定价。对提供或接受资金等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收支,以规范关联方的定价[5].

  4.3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

  通过对上市公司实行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加大社会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对某些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出具了保留意见。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或明显缺乏公允性。这些审计保留意见可以帮助投资者正确地认识这些公司的真实业绩和潜在的关联交易的风险[6].

  4.4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认识

  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少会计人员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较为陌生,对某些概念和关系认识不清。另外,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的,而会计报表附注在我国会计理论界研究不够深入,在会计实务界也缺乏认识。因此,只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对报表附注重要性的认识,通晓并掌握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技能与技巧,才能更好地保证关联交易相关法规的顺利实施,适应证券市场日趋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

  5、结束语

  总之,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或虚假关联方交易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为防止某些大户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股市,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在完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同时,还应注意一些相关的方面,例如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教育、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健全、独立审计人员的公正鉴证和大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等。只有各个方面的相互配合,才能在目前中国经济的转轨时期将股权结构所带来的问题加以很好地解决,并进一步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林丽,魏卉。对关联方交易定价的探讨[J].财会月刊,2002,(7):20-21.

  [2]李爽。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成因与对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王又庄。关于资本(股票)市场与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葛家澍,陈少华。改进企业财务报告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段爱玲。如何确定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价格[J].财会月刊,2002,(6):48.

  [6]贾丽。会计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J].上海会计,2001,(6):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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