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真题
广东:2007年7月23日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详解一

  07年7月23日下午广东面试真题

  1.某县一辆载有50多名的中小学生的中巴掉到水沟,全部遇难,县长引咎辞职。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追问:你认为该事件反映了那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面试真题分析:首先考生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要理性和感性相结合。不要一开始就“毫无人情味”地开始谈“分析”或“解决对策”之类的东西,而是应该先对事件作一个“感性的表态”。即对“某县一辆载有50多名的中小学生的中巴掉到水沟,全部遇难”应该感到非常震惊和遗憾。因为作为一个准公务员其实最难能可贵的不是“如机器人”一般的严密逻辑思维,而是一种“对国家和对人民的真挚的感情”。我们要有这个“感情的基础”才谈得上公务员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否则无论考生的能力如何高超,其实都不见得能打动考官。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点,戴老师建议考生一定好好地体会这一点。有时候个人“胸怀的宽大”,比能力的高低更为重要。一个公务员的心里装的不应该仅仅是“对与错”“合理与不合理”这些完全客观的东西,有时候作为一个正常的本性,对老百姓的“同情心”,“恻隐之心”也是必不可少的。或许会有人觉得这是一种高姿态,当然如果是故意装出来那当然大可不必,不过还是认为其实绝大部分的考生都是来源于老百姓这个群体,“同情心”、“恻隐之心”其实每个人都有,只是很多时候在“考试”这样一个紧张的环境中,被大家自己所“忽视”或“压抑”住了。其实有时候思维“放开一些”,想到什么就说什么,考生纯朴的本质反而更易获得考官的认同。因为面试本身就是一个考官“了解”考生的过程,而不是“拷问”考生的一个过程。只要考生本身性格是适合从事公务员工作的,把真实想法如实告知考官,在“阅人无数”的考官面前,反而能以“真”取胜。

  对于题目中的“县长引咎辞职”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应该辩证地看待。一方面“县长引咎辞职”体现目前我国许多行政官员的责任感还是很好的,出了问题不会去“推卸”责任,但另一方面,如果“县长引咎辞职”只是作为一种息事宁人的方式则非常不可取,而对于县长这一类高官来说也不公平。对于任何事件的责任追究都不能搞“一刀切”,也就是不能一出问题就来个“县长引咎辞职”或“别的什么长”“引咎辞职”。必须经过深入调查后在做决定,如果确实是由于“主管领导”的“失职”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则应该采取“引咎辞职”的方式,做一个不逃避责任的官员。而如果深入调查后,事情不是由于“主管领导”的“失职”所导致的,则无论是上级领导还是我们的广大老百姓,都应该更加“包容”地看待这些问题,毕竟做一个公务员不容易,做一个领导其实更难。所以考生在答题时,要用“包容的”、“客观的”心态去看待“别人”(即相关官员)的错误,不偏不倚地看待这一问题。

  至于“该事件所反映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主要是延伸到目前我国的“高官问责制”的建立。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目前学术界还是有相当的争议的。有许多的专家学者们认为,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尽管某些行政人员特别是高级官员在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是没有责任与纰漏的,但在道德和伦理上却是难辞其咎的,而现有制度却不足以对他们施以惩戒和制裁。在治理观念日渐科学化与系统结构逐步合理化的今天,政府运行机制中官员个人和制度内涵的道德因素缺失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行政改革与建构政治文明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屏障。高官问责作为一种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监督途径,则适时填补了现存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的空白,为我国公共行政的运行注入了更深层的民主政治和道德伦理的内涵。

  对于学术界目前对这个看法,目前我国需要建立“高官问责制”,在这个点上,基本上毋庸置疑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执行和操作的层面上可能出现问题,那就是在某些时候,“高官问责制”处罚了“高层”的“过失”,却有可能“错过”了或“掩盖”了“基层”的“失误”。进而演化之,恐有成为“一种‘息事宁人’的借口”的危险。这就是关键所在。因为“高官”被“问责”并不是我们的目的,而仅仅是一个预防问题再度发生的“手段”,强调的只是“警示”作用,而不是问题发生后,作为大众或政府的“解气”(或“消气”)作用来使用的。所以在剖析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时,尤其看待“处罚性”的社会问题时,其实不妨有更多的“理解”精神,理性而不是感性地审视一些问题,切不可一看到“犯错的主体”被“处罚”就“一概性”地表示“欢迎”。坦诚地说,戴老师常常想,其实有时候一个社会要进步,应该是“被处罚”的人越来越少,那才算是一件好事,如果“被处罚”的人越来越多,反而未必是一件好事。对于这个点,请广大考生在公务员备考过程中细细地体会。

  面试真题参考答案:

  (1)对于某县一辆载有50多名的中小学生的中巴掉到水沟,全部遇难的事件,我感到非常震惊和遗憾,这是一件非常令人痛心的事件。对于题目中所说的“县长引咎辞职”的问题,我认为应该辩证地看待。一方面“县长引咎辞职”体现目前我国许多行政官员的责任感还是很好的,出了问题不会去“推卸”责任,但另一方面,如果“县长引咎辞职”只是作为一种息事宁人的方式,我认为则非常不可取,而对于县长这一类高官来说也不公平。对于任何事件的责任追究都不能搞“一刀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后在做决定,如果确实是由于“主管领导”的“失职”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则应该采取“引咎辞职”的方式,做一个不逃避责任的官员。而如果深入调查后,事情不是由于“主管领导”的“失职”所导致的,我认为我们应该更加“包容”地看待这些问题,毕竟做一个公务员不容易,做一个领导其实更难。

  (2)“该事件所反映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延伸到目前我国的“高官问责制”的建立问题。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尽管某些行政人员特别是高级官员在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是没有责任与纰漏的,但在道德和伦理上却是难辞其咎的,而现有制度却不足以对他们施以惩戒和制裁。高官问责作为一种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监督途径,则适时填补了现存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的空白,为我国公共行政的运行注入了更深层的民主政治和道德伦理的内涵。但是戴老师认为“高官问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进步。但在执行和操作的层面上要特别注意,不能因为处罚了“高层”的“过失”,而“错过”了或“掩盖”了“基层”的“失误”。“高官”被“问责”并不是我们的目的,而仅仅是一个预防问题再度发生的“手段”,我们强调的只是“警示”作用,所以我认为不到“万不得已”,或确实存在“领导”的“失职”情形,一般不应该“轻易”尤其是不能“随意”对高层官员做出“道德层面”的“无过问责”。

  广州新东方学校 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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