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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业报考新规定

发布时间:2005-04-29 14:58:11

护理”专业报考新规定  


    根据川考办[2002]第29号、川考办[2005]第10号文件规定,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只能接受医药卫生系统的在职人员和已取得医药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报名报考”。上述两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各地自考办不接受其“护理学”专业的报名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