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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05 09:02:35

四川省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管理办法

                                            (川考委[2006]第12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科专业的管理,促进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学考试应主动适应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考的专科专业应适应社会需求,体现地方特色,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开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负责各主考学校开考专科专业的审批工作。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开考,省自考委统一领导,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组织实施。
具备颁发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普通高校(含高职高专院校),按自愿申请、择优遴选的原则,经省自考委批准,可担任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主考学校。
第四条  省考自办负责制定全省开考专科专业的规划,组织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及其有关规定,决定专科专业是否开考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已开考的专科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调整,对各主考学校开考专科专业的工作进行指导、论证、审查和质量评估。
第五条  各主考学校和市州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省自考办开考专科专业的规划,结合四川省及本校实际提出开考专科专业的建议(市州考办在申办专科专业时须向省考办堆荐该专业主考学校)。主考学校拟订专业考试计划。
各主考学校可与行业企事业的省级主管部门合作,提出开考相关专科专业的建议并拟订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二章 开考专业

第六条  省自考委审批的开考专科专业,是指全国考委未颁布或批转的由主考学校建议开考的专科专业。
第七条  开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专业名称和课程设置。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拓宽专业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主考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准备新开考专科专业可行性的论证报告和专业考试计划,提交论证会议讨论。
第八条  主考学校申报开考专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落实以及必要的经费。
(二)有较强的专业师资力量,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办公场地和设备。
(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第九条  主考学校申报开考专科专业,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一)开考专科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开考专科专业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专科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条  主考学校拟开考专科专业,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六个月向省自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
第十一条  主考学校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科专业的,应说明开考条件和是否调整考试计划等问题。根据实际需要,计划调整中可增加专业方向、增设选考课程。调整的课程门数最多不得超过5门,学分数不得超过总学分的40%,并在开考前六个月报省自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省自考委审批开考专科专业,一般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考。
第十三条  省自考办应定期审查、调整已开考有的专科专业考试计划,制定全省统一开考的专业考试计划,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省自考委根据主考学校开考专科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停考有关专科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科专业,主考学校应配合省自考办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
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开考专科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后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全省各级考办和相关方面。

                                                 第三章 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五条  专业考试计划是由国家授权的考试机构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规格和标准制定的、具体规定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的依据。专科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了专科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科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培养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
第十六条  制定专科专业考试计划,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七条  专业考试计划由省自考委专业委员会学科专家组或四川省自考委指定的主考学校拟订,由省自考办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组论证。专业考试计划的论证可结合专业论证同时进行。
各主考学校拟订的专科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四川省自考委审批后,由省自考委公布,省自考办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业考试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考试课程与学分、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指定或推荐教材及参考书、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第十九条  各专业均实行课程学分制。学分数及映了课程在该专业考试计划中的权重比例,以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职院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授课时数计算,一般为18学时计1学分。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其它专门技能等实践性环节的学分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四类。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大致为3∶3∶4。
政治理论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专科专业目前设置3门公共政治课,共计8学分,分别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学分;邓小平理论概论,3学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2学分。
计算机课程的设置为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4学分。
按专科专业培养标准的要求可选设大学语文课。
第二十一条  各专科专业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职高专院校同类专业的水平相一致。各专业总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考试课程门数的设置原则上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与专业基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理论考试课程门数,有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的课程门数不得少于4门。
根据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开考的专业可同时开展非学历证书考试。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规格的要求制定专业证书的考试标准,确定考试课程。其总学分数不低于30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4门。凡专业证书考试课程合格的,可在自学考试的相应专科专业中承认其成绩及学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专门技能等实践性环节是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其设置和考核方式应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专科专业和自学考试的特点,具体确定。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实践性考核课程,单独赋予学分。

                                                 第四章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与教材

第二十三条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在专业考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明确课程内容和规定课程考试具体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是具体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课程命题、编写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门考试课程必须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自学考试大纲的课程,各主考学校必须贯彻执行。全国考委未制定自学考试大纲的课程,省自考委按有关规定组织主考学校编写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内容、考核目标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或高职高专院校同类专业同层次相应课程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内容包括:课程性质学习目的、课程考试内容与考核目标、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指定或推荐教材及参考书等。并根据课程的特点,列出题型示例。
第二十七条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编写应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规定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考核目标;着重说明课程的重点、难点,以及要求自学应考者必须掌握的知识及其熟练程度。编写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还应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及其课程特点确定篇幅。做到注重基础,精选内容;观点明确,层次清楚;语言精练,文字易懂;结构严谨,易于操作。
实践性的课程或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应编写实践环节考核大纲或社会调查提纲。
第二十八条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编写完成后,交由省自考委专业委员会学科专家组审定。经审定认可后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应在课程考试前至少半年由省考委向社会公布。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一经公布,应保持相对稳定。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应根据本课程的发展情况做及时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使用的教材与自学指导书是课程考试标准和内容的具体体现,一般从全国考委和省级考委组织编写的教材中选用,也可选择一些正式出版且质量较好、符合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并适合自学的高等学校教材。
第三十条  编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材或自学指导书,应按照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所编的教材或自学指导书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使用的教材或自学指导书,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宜频繁更换。对于发展较快的学科、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及时调整使用教材或利用其他形式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
省自考委负责组织编写或审定四川开考的专科专业选用教材。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自考委对各主考学校开考的专科专业实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开考专科专业、调整课程设置的,以及考试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省自考委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改正或停考有关专科专业,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自考委定期召开各主考学校专业开考及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各主考学校专业开考及管理工作情况,建立考核评优制度,促进各主考学校专业开考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