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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课程统一命题大纲

发布时间:2007-03-28 09:54:20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课程统一命题大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应考者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考试,命题是确保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为做好 “法学概论”课程的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一)课程性质

  “法学概论”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法学类专业(专科)的一门基础课程。能促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法学专业的应考者掌握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学知识,从法学素养方面为学好各类非法学类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法学概论”也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课程,其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各个主要部门法律和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这些知识都是培育和检验非法学专业应考者的法学素养所必需的。

  (二)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概要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

  2.概要地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3.概要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包括调整国家间关系及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

  二、考试内容(各章节重点内容)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

  其重点内容为:

  导论: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明确学习法学的重要意义和学习法学的方法,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第一章:法律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法律的本质与基本特征,法律的渊源和分类,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及其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

  第四章:宪法的概念、本质及其发展历史,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六章:我国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法,继承权,人身权,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九章: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些重要规定。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五章: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行为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的存在形式和调整范围,以及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八章: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以及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十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等重要制度和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诉讼和诉讼参加人、证据、强制措施等重要制度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证据、行政诉讼参加人等重要制度和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章:国际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上的国家和个人,领土,海洋法,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条约,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组织等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十四章:国际私法的概念、性质、调整方法和渊源,以及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外国法的适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