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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高等学校2008年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04 10:42:24

4月19日,省招考委、省教育厅以川招考委[2008]36号文件形式向各高等学校、各市州招考委印发了《关于我省高等学校2008年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的通知》。现将全文刊载如下:
    根据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四川大学等高等学校2008年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现将办学院校及其招生专业公布于后(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同意四川大学等40所普通高校2008年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详见附件一)。同意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等17所高职(专)院校开展旅游管理等30个独立本科段专业的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衔接试点工作(详见附件二)。其中今年新增信息管理与服务、美术教育、音乐教育、营养食品与健康、市场营销、行政管理、新闻学7个衔接试点专业;增加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1个试点院校。同意四川爱华学院等9所原学历文凭试点院校开展14个自学考试专科专业教学工作(详见附件三)。其中今年增加会计电算化、环境艺术设计、市场营销、建筑施工技术与管理4个试点专业;增加四川经济学院、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四川金沙江职业学院3所民办高校开展这项工作。各院校要严格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办学、教学、管理工作。
    2、从2008年起,经省招考委和省教育厅审批后举办的应用型专业(详见附件一),均由举办该专业的普通高校颁发本专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不能颁发本专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专业,省招考委和省教育厅不再批准学校举办相应的应用型专业。开展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衔接工作的高职院校(详见附件二)和开展应用型专科专业教学工作的民办高校(详见附件三),按照省招考委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由该专业主考学校为其毕业生颁发本、专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各高校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办好本校的优势专业、特色专业,正确处理好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关系,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各办学院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不断提高助学质量和水平。要在新形势下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结合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职业性和应用性强、开停考灵活、依托高等学校办学等特点,促进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发展。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的原则,选拔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严格按照省招考委公布的各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和指定的教材开展教学辅导。把考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落实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自学考试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切实做到办学不办考,命题不辅导。不断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4、各院校应组织力量广泛宣传,扩大自学考试影响,认真做好招生工作。各高等院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外宣传的招生简章与宣传资料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学历教育考试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进行宣传。高等院校内部使用的招生简章与宣传资料,须交学校主管领导严格审核,由成教院统一印制和发布,严禁以二级学院(系、部)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绝不允许招生中的虚假广告和乱许诺的现象发生。
    5、加强应用型专业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各办学院校要严格按照全国考委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从教学、考试等各个环节,认真制定和落实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各办学院校要对本校校外教学点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指导。省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举办应用型专业的院校及其校外教学点的督查工作,适时进行随机抽查,对那些管理粗放、质量低、考生反映强烈的校外教学点,取消其举办应用型专业的资格,对设置该校外教学点的普通高校进行通报批评,减少其举办应用型专业的数量,限制其设置校外教学点的个数。
应用型专业办学、教学和管理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附件一:四川省2008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与招生专业一览表
    附件二:四川省2008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衔接试点学校与专业一览表
    附件三:四川省2008民办高校开展自学考试应用型专科专业教学工作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