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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04 10:45:16

最近,省招考委、省教育厅以川招考委[2008]32号文件形式向各市州招考委、各普通高校印发了《关于开展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现将全文刊载如下:
    为调动各级各类社会助学组织(含普通高校,下同)的积极性,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服务,引导和规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建立健全社会助学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分为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和市州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省招考委、省教育厅授权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详见附件一)对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规范管理。市州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建立条件、评估审查、资格认定等各项规定由市州招考委制定或参照省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论证,周密组织,稳步推进。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符合省自学考试服务中心条件的社会助学组织,须按照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填写好《四川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二),准备好有关办学资质证明材料和自评报告(重点内容是办学条件、管理工作、教学质量三个方面),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招考委、省教育厅(交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认证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四),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对普通高校只审核其自评报告),达到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建立标准的社会助学组织,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在每年6月30日前统一颁发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市州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条件的社会助学组织向市州招考委提出申请,按照市州招考委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3、我省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助学这一薄弱环节,是制约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发展的瓶颈。为了突破这一制约,促进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发展,各市州招考委应高度重视并着力加强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助学工作,选择本地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教学质量较高的教育培训机构参加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助学工作,并从政策上加以扶持,使其逐步成为市州或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各市州招考委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政策,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力争经过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70?左右的县(区、市)有1个市州或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不含普通高校),开展自学考试过程性考核等工作,为拓展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生源,促进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4、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将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对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切实提高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规模、质量、效益。各级招考委要认真研究和解决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措施,通过完善运行机制引导更多的助学机构和考生加入到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序列,在规范管理和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助学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各市州招考委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把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建设放到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上来,要纳入到自学考试的改革发展中来,制定有利于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加强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规范管理,促进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推动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发展。 
    附件一:四川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 
    附件二:四川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申请审批表
    附件三:四川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承诺书
    附件四:四川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认证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