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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1 09:3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注册,专业及课程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信息处理及统计工作等。

第四条 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参考答案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教育部考试中心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自学考试工作。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负责军队自学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六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 国家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为自学考试的组织实施提供支持和便利。承担自学考试工作的学校应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考试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应作为其年度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方面的考量因素。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或与考试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答卷等涉密或敏感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或与考试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 报名报考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含军队考委办公室,下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军队自学考试仅接受军队人员报名,不向社会开放。被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报考。

第十三条 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并注册。报名注册时须按规定要求准确填报个人相关信息,采集个人图像等身份识别信息,了解并接受《考场规则(见附件1),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非首次报名者的报考方式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注册的同时生成,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2位数字编排,从左至右,第1、2位为地(市)代码,第3、4位为县(区)代码,第5、6位为报考年度号,第7位为考次(四月考试为1,十月考试为2,一月考试为3,七月考试为4),第8—12位为考生序号,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层面自学考试考生学习账户。自学考试考生学习账号的编排原则、管理和使用规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当次考试报名截止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随机编排考场,根据编排结果制作并向考生发放考试通知单。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七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的通知》(教考试〔2014〕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受其委托的命题单位提供,并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及时接收并签发回执。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九条 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选择符合试卷印制相关规定单位印制。

第二十条 全国统考课程的试卷在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试题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试卷运送车辆必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在试卷运送过程中,车辆内的视频监控设备必须对试卷存放区
域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同时,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车辆定位或射频识别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控试卷运送的全过程。试卷运送车辆一律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或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

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现场由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组织并负责,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手机、照相机等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试卷整理过程中应有3人以上同时在场,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离开时须接受必要的检查,确保没有将涉密材料带出试卷整理场所。返回试卷整理场所须再次接受违禁物品检查。工作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整理场所。全部考试科目的试卷整理一次完成。整理完成的试卷以考点为单位,按考试单元分别装箱(袋),密封后放入保密柜。从保密室只能领取本考试单元试卷,领卷时交接双方共同核验密封情况,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试卷送达考点后,考点主考要检查试卷箱(袋)的密封情况,无误后打开试卷箱(袋),取出试卷袋,清点数量无误后,仍要检查试卷箱(袋)中是否还有留存或遗漏,上述环节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签收手续。同时,指定专人(3人以上)立即回放试卷运送车辆上视频监控设备记录的运卷过程录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教育考试机构要协调当地保密部门全程现场监督、检查试卷分发、整理、运送、清点工作,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见附件2)。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在每年的4月和10月举行,考试安排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同月安排省级命题的课程考试。凡全国统考课程,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不得另行安排考试。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不得自行组织统考课程的命题或对统考课程试题进行修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每年的1月、7月安排省级命题课程考试。未经教育部同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不得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组织自学考试,不得开展自学考试省际间委托组考。各省(区、市)考试安排应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自学考试以地(市)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业和信息化、宣传、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疾控、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当设在地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地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考点应当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落实教考职责分离原则,考点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场地的,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设置的规范要求,由考区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且不得成建制地集中安排本助学机构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的考生,在该场地参加考试。考试组织工作必须符合《使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场地组织考试工作要求》(见附件3)。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4)。考点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保密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以保证考试实施。考点应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

第二十五条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每个考场考试座位为25个或30个。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含)以上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任课教师、班主任不得担任监考员。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件5)。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在必要时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组织做好采集考生当科考试书写笔迹信息,并随课程成绩记入考生考籍档案工作。具体采集要求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监考工作实施程序》(见附件6)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封闭管理,或考点内应划定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警戒线,安排人员值守,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在考前将值班安排(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通报上下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公共卫生安全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教育考试机构应派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各地试卷安全保密和考试实施的情况,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网上巡查,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全国统考时间延误的,须第一时间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延后考试结束时间,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第三十二条 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相关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考委和教育部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试卷印制、考试实施、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参考答案。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考生成绩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在有关高等学校或场所内集中统一进行。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的视频监控及录像应当做到无盲区,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派人参加。各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该学科骨干教师担任,组织评卷员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并认真遵守《评卷工作人员职责》(见附件7)。

第三十六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高校教师担任。评卷员应熟悉本学科教学和考试内容、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身体健康。评阅主观性相对较强试题(如论述题、问答题、计算解答题、实验题等题型)的评卷员必须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教研及评卷经验,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评阅客观性强、答案较唯一的题目,可聘请有“助教、助研、助管”经历的本学科在读研究生参与辅助。评卷员应严格遵守《评卷员工作规则》(见附件8)。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或与考试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必须对评卷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工作纪律教育,严禁工作人员泄露评卷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网上评卷的,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的通知》(教考试〔2008〕2号)要求,同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关于评卷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非网上评卷的,应按照《非网上评卷科目评卷要求》(见附件9),同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关于评卷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参考答案有误须更正的,应当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给出更正意见,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全国统考课程,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评卷中发现的考试违纪、作弊问题,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作弊现象及雷同卷,应当详细记录,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迅速查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一条 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与质量检查制度。评卷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无漏评的答卷和漏评、错评的题目。

(二)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步骤等要求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三)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规定,合分是否正确。检查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动分数,但要将查出的各类差错进行登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专人(2人以上)进行审核。凡改动的分数涉及到总分由及格变为不及格或不及格变为及格的,除复查教师和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外,还需加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分数复核变更章”。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考生。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并告知考生,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

第四十四条 考试试卷、答卷(答题卡)的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不少于6个月,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30年。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报名注册及报考信息,考试工作人员、评卷工作人员信息,考区、考点、考场安排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评卷工作情况,考试组织情况,诚信考试情况和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四十六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七条 考生基本信息等考试信息以及未经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定采集与处理考试信息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篡改,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与当次考试有关的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

第五十条 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

第五十一条 应予公开的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各自职能向社会发布。不予公开的考试信息,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参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本规定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考务工作实施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考场规则

2.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

3.使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场地组织考试工作要求

4.主考、副主考职责

5.监考员职责

6.监考工作实施程序

7.评卷工作人员职责

8.评卷员工作规则

​9.非网上评卷科目评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