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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1 09:37: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自学考试的质量与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省管理的原则,要求是:规范、准确、安全、科学。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部署,教育部考试中心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自学考试考籍工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本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负责军队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维护、管理,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管理,档案管理以及转考、免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电子注册、考籍信息查证、考籍管理基础信息归集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开展考籍管理基础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国家层面自学考试考生学习账户。自学考试考生学习账号的编排原则、管理和使用规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六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含军队考委办公室,下同)和承担考籍管理工作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承担考籍管理工作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与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事。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考籍档案管理

第八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凡有1门以及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

第九条 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含考生照片)、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含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十条 考籍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是否保留纸质档案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决定。电子档案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准确。

纸质档案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纸质档案中的考生考试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不得涂改,考生自然信息修改应当严格审核。纸质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确保不发生损毁。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的,须经地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确保考籍档案安全、严防篡改。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成绩信息主要包含考试课程、成绩(或课程考试评价报告)、成绩的取得方式(考试计划规定的笔试、面试、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免考等)、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时间等主要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号等。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管理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发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审计等。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向取得课程合格成绩考生颁发《课程合格证》的,《课程合格证》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作并组织发放。考生遗失《课程合格证》的,可向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办理《课程合格证明》。《课程合格证》或者《课程合格证明》的具体发放及使用办法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

第五章 转 考

第十四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考。

第十五条 转考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操作规范》(见附件2)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要求,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以发送、审核、接收转考考生考籍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是否需要办理转考手续,由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申请毕业,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要求办理毕业手续,经审定无误后,对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统一标注为每年的6月30日或12月30日。

第十八条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一、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所取得的学分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要求;

(四)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五)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六)申请自学考试专升本(独立本科段)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须本人持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到地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指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毕业手续。所有考生材料经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主考学校进行审定。考生必须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毕业材料,材料不全或不实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三、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审定无误后,打印毕业生名册。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及主考学校各存一份。

四、自学考试毕业生由省考委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空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内芯)应当按内部材料妥善保管。

五、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六、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须本人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与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九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通过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其毕业证书须进行电子注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操作规范》(见附件3)要求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注册。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验证毕业证书真伪的要求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用人单位也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工作规范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操作规范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