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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知识点七

发布时间:2020-09-13 19:18:43

1.贸易条约与协议(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这些条约和协议一般都反映了缔约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并为缔约国实现其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服务。

2.双边贸易条约:两个主权国家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议。

3.多边贸易条约: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议。

4.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待遇,不给予歧视待遇。

5.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也称“欧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五条件、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

6.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也称“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7.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的经济权利。如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税捐、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出版权及发明专利的保护等。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例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农村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范围内。

8.通商航海条约(TreatyOfCommerceandNavigation):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它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到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方面问题。

通商航海条约一般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立法机关讨论通过,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条约的有效期较长。

9.贸易协议(Trade Agreement):是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约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10.支付协议(Payment Agreement):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它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议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低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有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要通过缔结支付协议的办法来解决两国的债权债务。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所签订的的支付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支付清算协议。

11.国际商品协议(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为了稳定该商品的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的多边协议。

国际商品协议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二战后共签订了糖、锡、咖啡、橄榄油、小麦、可可、天然橡胶等七种国际商品协议。

12.缓冲存货(Buffer Stock):就是由该商品协议的执行机构按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时,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以维持价格在最高限价之下;当市场价格跌到最低限价以下时,利用缓冲存货的现金在市场上收购,把价格保持在最低限价以上。

13.信用“摆动额”(Swinging Limit):是双方国家根据协议规定而互相提供信用的限额。一般为年度出口额的5%~10%。在信用“摆动额”内,虽然清算账户上没有存款,中央银行仍然办理付款,实际上是给对方国家以信用。对超过信用“摆动额”的部分,中央银行可停止付款,并可要求负债方用现汇、黄金或货物偿还。

14.贸易议定书: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议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有的贸易议定书是协议的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一般贸易协议更为简单,一般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