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四川自考网,今天是2020年8月21日

自考资讯热线:028-65656189

距离自考还有28

当前位置:首页 > 自学考试 > 笔记串讲 > 法学类 >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

2018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章节考试重点二

发布时间:2020-09-13 19:23:29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社会纠纷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

1. 一般纠纷与刑事纠纷。 最常见的纠纷是在财产及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一般纠纷。

2. 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

3. 民事纠纷与非讼事件 。非讼纠纷属法律上的特殊事件,这类事件中可能存在一方主体,也可能存在双方主体,不构成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如宣告财产无主、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破产、宣告票据失权的告示催告等案件。

解决途径:和解、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主要阶段: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执行等。

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2.民事诉讼的进行应当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3.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除民事诉讼法典以外还包括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性质: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

我国民事诉讼法由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四编所构成。

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并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3)空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

(4)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从而形成的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一种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诉的要素:⑴诉讼标的;⑵诉讼理由。

诉的种类:⑴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⑵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⑶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离婚案件)

诉的标的:又称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