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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核心考点四

发布时间:2020-09-13 19:23:33

第三节 公平互利原则

一、 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名词解释】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在国际贸易关税体制中长期推行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以及无差别原则。

二、 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单选】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单选】普遍优惠制旨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四节 全球合作原则

【多选】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一、【单选】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单选】“南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单选】南北两类国家的对话和合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首推1975年至1989年先后签订的四个《洛美协定》。

【简答】《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它表现在:

(1) 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2) 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3) 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虽不断递增,但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求说来,差距仍然很大。

(4) 由于在殖民地阶段长期形成的“畸形经济”,迄今积重难返,许多非加太地区国家往往不得不继续接受外来的指令,在农业或牧业生产上依然实行单一种植、单一经营和单一出口,从而严重影响了这些国家国民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难以彻底摆脱经济落后状态。

【单选】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开展经济合作,国际上通称为“南南合作”。

【单选】联合国把“贸发会议”确定为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机构。

第五节 有约必守原则

【简答】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有约必守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国际经济关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1)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即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2) 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是指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