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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考试重点四

发布时间:2020-09-13 19:25:11

第四章 出版类法律法规

1.出版物:是指已经出版的作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音像出版物:是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简称,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技术和设备制作的录有内容的视听出版物,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数码激光视盘及高密度光盘等。

3.电子出版物: 是以磁性或光学信息存储介质为信息载体,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4出版单位: 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5出版活动: 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6.出版物进口的一些特别规定:

1、经营单位的设立(82页)

案例: 案例分析(117—118页思考题)

法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纸、期刊进口业务。 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答案:

1.该公司经营活动不合法。因为它不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定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2.无法得到批准。因为它是外资企业,且没有国务院出版行政机关认定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

2、进口出版物的审查:(内容)

3、进口出版物的发行与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