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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学考试“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06-07-26 17:47:32

 全国自考:关于对自学考试“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的补充说明   

    全国考委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定》(考委[1998]7号)中,对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的有效期限作了具体规定:“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根据我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的工作实际,我省对此规定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部分合格课程有效期限为八年
1、公共基础科:已考过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二〇〇〇年开始的全国专业考试计划调整过程中,原计划课程名称与现计划课程名称不同的,相应的课程合格成绩只保存八年。考生此类课程成绩已经及格,但从首次报名考试时间算起已超过八年,还没有按照现行的考试计划完成所规定的课程、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其课程合格成绩由省自考办按照规定作无效处理,考生必须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调整后计划所对应的课程名称报名考试。
3、计算机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律执行“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的规定。
二、部分课程合格成绩长期有效
1、公共政治课:专业计划调整前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专业计划调整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普通物理。
3、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二〇〇〇年开始的全国专业考试计划调整过程中,原计划课程名称与现计划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不考虑学分的变化)的课程。
三、二〇〇〇年以后新开考的专业如果涉及到课程调整问题,参照本说明执行。
四、本补充说明中涉及的“部分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规定从二〇〇六年六月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