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1年成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配合“阳光工程”的实施,结合华北电力大学成人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华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为10054,英文名称为 “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

  第三条 华北电力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一所以工为主,理、文、经、管、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并形成自身办学特色的多科性全国重点大学。

  第四条 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形式有:业余、函授两种形式;培养层次有:专升本、高起本、高起专。

  第五条 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专升本: 三年;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三年。专升本不加试专业课。

  第六条  上课地点在校本部或在各省函授站。北京业余专业在校本部及清河达德学校、朝阳区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立水桥北京华大研修学院、昌平区羊坊镇北京翻译研修学院、学院路北京文理研修学院。

  第七条 华北电力大学校址:北京市德胜门外朱辛庄北农路2号。邮编102206。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成人教育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校内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监察办公室电话:010-61772411。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华北电力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102206。

  咨询电话:010-51976852; 传真:010-80794827(自动)8:00—16:3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成教学院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2011年华北电力大学校部成人招生计划为3300人。其中本科计划2400人,专科计划900人。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 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也可以报考。

  第十五条 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第十六条 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十七条 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各省公布的录取控制线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我校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和报考专业的顺序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经本人向我校申请,由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在规定时间及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可免试入学。

  第二十一条 开班条件:北京为每专业20人以上,其他省市30人以上。本校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将予以停办。学校在录取前通知考生并将不开班专业报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由考生选择是否调剂到本校其他专业或调剂到其他院校的相关专业,考生选择完毕后由院校按考生志愿要求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业余学习者不安排住宿。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按专业、层次、类型不同,学费标准为:高中起点本科:文史类:10150元/人(五年);理工类:13700元/人(五年),高中起点专科:文史类:5220元/人(三年);理工类:7200元/人(三年),英语高起专:6960元/人(三年)。专升本科: 经管类6000元/人(三年);理工类:7200元/人(三年),按学年收费。具体收费情况以当年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已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专科毕业证书真实有效保证书。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成人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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