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四川自考网,今天是2020年8月21日

自考资讯热线:028-65656189

距离自考还有28

当前位置:首页 > 自学考试 > 笔记串讲 > 经济类 > 中国税制 >

2019年自考中国税制知识点:财产税制一

发布时间:2020-09-13 19:20:35

 

三。房产税及其改革

  (一)概述

  1.定义: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出租房产的人)征收的一种税。

  2.征收意义:

  (1)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贯彻城市房屋政策,促进城市房屋合理使用,建立正常的租赁关系,以搞好城市建设。

  (2)有利于实现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2.纳税人:开征地区的产权所有人和承典人

  3.计税依据: (1)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0%至30%的损耗

  (2)房租收入

  4.税率: (1)按余值计税 1.2%

  (2)按租金计税 12%

  5.征收管理: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房产税改革的设想☆

  1.扩大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

  2.改变计税依据,即用房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3.调整税率,适当提高税率标准

  四。契税

  (一)概述

  1.定义:是在转让土地,房产权属,订阅契约时,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

  2.征税范围:是转让土地,房产权属而订立的契约

  3.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产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4.税率:为幅度税率3%~5%

  5.计税依据: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价格差额。

  五。车船使用税及其改革

  (一)定义和意义

  1.定义:是对行使于我国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2.意义: (1)有利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船管理

  (2)有利于为进行建设改善公共道路和保护航道提供资金。

  (3)有利于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二)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行使于我国境内的车船(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3.计税依据和税额

  (1)从量规定定额税率 (2)对车辆从量规定幅度税额P284 (3)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固定税额。

  4.征收管理: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5.改革: (1)扩大征税范围 (2)提高税额水平 (3)调整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