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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省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14 12:02:19

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自设立以来,开展了两届优秀自考生的评选表彰活动,对鼓励广大自考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宣传自学考试考生自强不息、努力上进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的优良传统,推动自学考试事业蓬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全国考委和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评选表彰优秀自考生的活动。现将我省有关此次评选活动的具体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项:
    本次活动设立“优秀自考生”和“十佳自考生”两个奖项。“十佳自考生”从“优秀自考生”中产生。
    二、评选对象
    已通过8门及以上自学考试课程的在籍考生和2003年至2007年上半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毕业生。
   三、获奖条件
    “优秀自考生”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3、热爱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在本职工作中成绩优秀。
    “十佳自考生”从“优秀自考生”中产生,为事迹突出者。“十佳考生”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努力拼搏、自强不息,不畏困难、具有坚强的学习毅力,学习经历和事迹感人;
    2、考生的经历或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要求,体现了奋发向上的时代精神;
    3、爱岗敬业,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
    四、评选办法
    各市州和有关主考学校自考办,按所分配的推荐名额(推荐名额分配附后),根据评选对象和获奖条件进行初评,如实填写《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一式五份,“主要事迹”一栏要求内容详实,重点突出,字数在1000字以上),于2007年12月20日之前将材料报送原省自考办行秘科。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各市州和有关高校推荐的材料,初评出6人推荐参加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的评选,其余22人作为我省自学考试开考25周年优秀自考生候选人。
    五、表彰与奖励
    全国考委和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择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予以宣传。
    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评选活动;在深入挖掘自考生生动感人的典型事例的基础上,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促进我省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推荐名额分配表
 

 

推荐名额

单位

推荐名额

 

1

 

1

 

1

 

1

 

1

 

1

 

1

 

1

 

1

 

1

攀枝花

1

 

1

 

1

 

1

广 

1

四川大学

1

 

1

西南交通大学

1

 

1

四川师范大学

1

 

1

电子科技大学

1

 

1

西南财经大学

1

广 

1

西华师范大学

1

 

1

西南科技大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