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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替考入刑首案:闺蜜替考两人均触犯刑法

发布时间:2016-04-14 14: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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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啦噜我们到底该肿么办

为了守护住闺蜜之间的情分

有一位小伙伴毅然登上了犯罪的巨轮

  剧情概要:今年27岁的王丹丹(化名)是重庆某大学的研究生,一次聚餐后,她决定帮好友去考试,可当进入考场后,由于照片跟实际人不符被监考老师发现。

  商报记者了解到,这是重庆市的第一起替考入刑的案子。面对这样严重的后果,两人都后悔不已。

  女研究生帮朋友考试

  28岁的曾婷是大专毕业,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财务,她报名了重庆某大学成人自考,成为一名全国成人自考生。去年,曾婷的其他科目都顺利通过,就剩一科“政治经济学”没过,她连续考了两次都失败。

  听闻2016年1月9日再次考试时,2015年12月初,她邀请好友王丹丹吃饭,说出自己的困扰。王丹丹是另一所大学的研究生,这样的科目对她来说得心应手。

  “既然你会做,不如你帮我去吧!”面对曾婷的请求,王丹丹碍于情面答应了,觉得这并不是特别大的事,即使被发现也是曾婷的成绩受影响,自己不会受牵连。

  当场被监考老师发现

  1月9日,王丹丹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大门时,一女老师核对考生身份,打量王丹丹拿出的身份证,觉得有些不像,“你背下你身份证后4位。”王丹丹的记忆力特好,她只看了曾婷身份证几眼,但也准确背出。

  进入教室后,监考老师再次查看王丹丹的信息,发觉是有些不像,“照片里的女子脸是鹅蛋脸,眉毛也修饰过,而眼前的女生是团脸,眉毛也较粗。”

  开始答题了,王丹丹只在试卷上勾了几个选项。这时,女老师再次走近她,摸了摸王丹丹的头,“你到底是不是曾婷本人?”王丹丹也很紧张,主动表示“我不是”。

  两人没想到触犯刑法

  记者了解到,2015年11月1日起,替考入刑,意思是在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将面临刑事处罚。

  监考办公室得知后,拨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发现确实是王丹丹在帮曾婷进行替考。此案移送至沙区检察院后,两女生后悔不已,没想到竟触犯了刑法,“怪自己太不懂事,没想到这件事的后果”。

  由于案件情节轻微、两人认罪态度较好,也有自首情节,考虑到两个女生的未来,检察院多方考虑权衡,决定对王丹丹微罪不诉。

  新闻1+1

  微罪不诉但罪名依然成立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沙坪坝区检察院公诉科王光明对以下几个问题做了解释:

  A 入刑之前考试作弊怎么罚?

  2004年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反规定处理办法》明确表示,考试作弊或者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如果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2007年发布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明确规定,考试作弊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如今,刑法中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 何谓“替考入刑”?

  替考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纪律、侵犯了普通考生的正当权益。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即在原刑法第284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全国成人自考属于此类考试。本案中,曾婷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王丹丹属于“代替他人”考试,两人都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条件。

  C 为何对王丹丹微罪不诉?

  本案中,曾婷和王丹丹共同犯罪,但两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曾婷首先提出请王丹丹代其考试,是替考行为的发起者;而王丹丹属于初犯,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且进入考场后不久即承认了自己的替考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以上因素,王丹丹既不是本案的主犯,也不是职业枪手,同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微罪不诉处理。不过,虽然是微罪不诉,但罪名依然成立。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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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