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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各类高校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09 11:44:53

关于组织各类高校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川考委[2003]7号)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发挥自学考试开放灵活、适应性强、费省效宏、多层次多类型考试并举等优势,组织各类高校(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下同)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有利于提高各类高校在校生的学历层次与综合素质,促进他们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其就业竞争力与适应性,这也是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和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社会的重大举措。

经省自考委、省教育厅研究,决定从 2003 年起,各类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有余力的学生,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报名参加相关专业的自学考试、各种技能考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素质教育和人才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基本要求,各类高校在保证良好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各门课程的同时,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各种技能考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从而达到提高学历层次或拓宽知识面,培养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与适应性的目的。

二、专业与课程

1 、各类高校组织学有余力的专科生,以深化和拓展所学专业的知识体系为目的,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自学考试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专业,以完成本科的学历教育,按规定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2 、各类高校组织学有余力的专科生、本科生,以拓展知识面、实现跨学科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报考与所学专业不同的自学考试、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专业,按规定获得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和本科毕业证书。

3 、以培养职业技能专长或取得从业资格为目的,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各类高校组织在校专科生、本科生,参加各种技能考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4 、高校为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所开设的专业,由院校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开设专业的情况,在全省自学考试目前开考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并在每年的 7 月底前书面报告省自考办(内容包括开考专业、层次、各专业本学期开设课程、在学人数等)备案。

5 、院校选定自考专业后,必须严格执行省自考委颁布的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考试计划,使用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大纲和统编教材,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每批从秋季学期开始安排课程教学和考试,首批从 2003 9 月开始教学,参加 2004 1 月的考试。各类高校只能接受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6 、院校要组织开展自考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要按照全省统考课程与时间安排,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在确保在校生学好本专业各门课程的同时,各高校分学期合理安排自考课程,并尽量使本专业课程与自考课程统筹安排、相互衔接;配备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的教师担任自考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必须完成规定课时(学分数 × 18 )的教学任务;强化训练和实践,保证自考教育质量。

三、政策规定

1 、自考各专业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校同层次同专业水平相一致。各专业都按课程进行管理,实行学分制。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学分。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均取得合格成绩,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省自考委发给相应专业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主考院校副署);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符合学士授予条件的,由有权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高等学校授予所学专业的学士学位;技能考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种类的考试合格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学位或证书。其中,专科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在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须提供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在校生的学籍管理,按普通高等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学考试的普通专科学生,毕业后按普通专科毕业生派遣。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按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籍管理。

2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省自考委制定的《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高校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其全日制教学计划规定必考并已考试成绩合格,且层次、学分与自考课程均相同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免考自考课程;各种等级证书考试合格成绩可以替代自学考试的相关课程;全日制高校中的考查课程可以替代自考部分专业中的校考课程。各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由主考院校按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3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在校生参加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专业自学考试,须由本科院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将与省内本科院校协商,按文、法、经、教、理、工、农、医等一级学科,各落实一所本科院校作为主考院校,由这些本科院校在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上副署。办学院校要向主考院校缴纳一定的考籍管理费。

4 、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考课程教学辅导工作的院校,可按照略低于成人高等教育同类办学(分全脱产、业余等)形式的收费标准收取自考教学辅导费即学费,此费主要用于二级学院(系、部)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师课时津贴等方面,并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学校自考办日常办公费用。办学院校按应用型专业同样的比例和办法,向省考办缴纳考试命题协调费。

5 、在校期间未取得自学考试所有课程合格成绩而毕业离校的学生,可以转到毕业后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继续参加剩余课程的自学考试,也可以在原高校继续完成剩余课程的自学考试。自学考试层次、学分相同的合格课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相互认可。

四、管理工作

1 、各高校都要建立自考委或自考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院长任主任或组长,有关院(系、部)、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自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已设立自考机构的高校勿重复设置)。下设自考办,可由成教院长兼任自考办主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干部。自考办负责接受本校生报名工作,解释相关自考政策,进行考纪考风教育,对二级学院(系、部)的教学辅导工作进行督导,加强管理与服务,促进学校资源共享与校园文化建设,努力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学习考试氛围。

2 、举办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各高校自考办原则上只能接受本校生报考,不得受理校外人员或其他学校在校生报名;举办技能考级证书考试的高校作为省考办确定的考点,可以接受本校以外的人员报考。各校自考办应加强与所在市州自考办的联系与合作 ,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市州自考办或市州自考办指定的报名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3 、报名与考试时间安排。学历教育考试全年安排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四次考试。秋季学期( 9 月至次年 1 月)的自考课程,参加 1 月份的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 4 月份相同课程的考试;春季学期( 2 月至 7 月)的自考课程,参加 7 月份的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 10 月份相同课程的考试。报名时间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安排与我省情况确定 , 当地自考办届时将向社会公布。

4 、主考院校与考办系统在专业开考、制定计划、命题、组织考试、评卷、登分、考籍、颁证等方面,在省自考办的统一组织管理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自考办要加强和改善宏观指导、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高校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

5 、各市州和院校自考办要广泛宣传本文件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大力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