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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新规 成功创业可获1万补贴

发布时间:2013-08-15 16:37:07

日前,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成都出台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其中明确毕业5年内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首次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项目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成功: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补贴对象为毕业5年内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首次成功创业(自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有连续3个月的纳税记录,本人首次申报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按项目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按项目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013年1月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按原标准执行。2013年1月1日后办理营业执照,已按原标准兑付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可申请补发差额。
另外,《通知》对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也进行了规定。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可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就业社保服务站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成功后,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本利率给予100%的贴息支持,但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帮助就业:创业者吸纳就业也将获得奖励
创业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也将获得奖励!其中,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的企业,录用城乡劳动者(含非本市户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向创业项目税务登记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资金。
补贴标准为,按企业申报时前一个月实际录用在岗并为其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2013年1月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奖励按原规定执行。新增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创业项目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递交创业补贴申报材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给创业者。
若干细则:就业见习将有基本生活补贴
《通知》还规定了若干实施细则,比如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求职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就见习基本生活补贴而言,补贴对象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单位),补贴标准为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800元。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主要针对市域内小微型企业吸纳2013年度或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招用企业期限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是指成都市户籍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从事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体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求职补贴则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