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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学考试应用型毕业论文答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07-12 19:57:09

四川省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非主考专业校考课程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实施办法

    5月30日,省招考委印发了《四川省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非主考专业校考课程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实施办法》(川招考委[2007]第43号)。全文如下:
我们在调研论证、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非主考专业校考课程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你们及时反馈信息,以便以后修订完善《实施办法》。
    请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主考学校、办学院校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非主考专业校考课程考试、实施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省考委《关于增补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主考学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考委[2007]第2号)精神,认真做好应用型办学院校非主考专业校考课程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充分发挥各方面办学优势和积极性,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校考课程考试
1、应用型专业的主考学校应提前半年将相关专业校考课程的
使用教材、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考试安排等书面通知该专业非主考的办学院校,同时报省教育考试院学历教育考试处备案。校考课程考试原则上在办学院校设置考点,其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手册》(有关表册见附表二和附表三)。
2、校考课程的命题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和管理。
主考学校应按照《命题工作手册》,依据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统一组织教师命制、审定试卷。命题前主考学校应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对相关课程进行教学指导。办学院校要依据校考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组织开展教学辅导工作。
校考课程试卷的命制、保管、运送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执行;试卷所在院校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密责任。校考课程按主考院校的安排(在每年的1、4、7、10月内由主考学校确定考试时间和考试课程)进行统一考试。主考学校、办学院校相同课程须同时进行考试且同卷同题。
3、评卷工作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要规范评卷工作,严肃评卷纪律,严格执行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实行评卷教师责任制、流水评卷制和评卷复核制。
省教育考试院届时将组织有关人员巡视命题、评卷场,随机抽查命题、评卷工作,评估命题、评卷质量。命题质量或评卷工作不达标的,省教育考试院将重新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对责任学校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学校命题或评卷资格。 
    二、实践性环节考核
1、在应用型专业教学中,实践性环节(课程)的教学与考核,要严格按照我省现行的实施办法与管理规定进行教学、考核、评分、建档。实践性环节的考核要严格执行考核大纲。主考学校在制定考核大纲时应明确该课程的性质和任务,阐明该课程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考核的基本方法和特点,确定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办学院校要根据考核大纲的规定和要求,选配指导教师,切实加强教学工作,确保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核质量。
2、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点可以设在主考学校;建立了专业实践基地的办学院校,在征得主考学校同意后也可设置考点。若考点设在主考学校,办学院校要负责做好考生考核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别是考生安全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由主考学校与办学院校商议后,提前三个月报省教育考试院学历教育考试处备案。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普通高校的寒暑假期间。
    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本科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应按照省考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切实发挥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在培养考生创新意识、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考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主考学校要负责毕业论文撰写(设计)、答辩的组织实施。主考学校应提前半年作出开展此项工作的进程安排和实施办法,书面通知办学院校进而周知考生;要提供与本科专业相关的毕业论文选题指南,安排毕业论文指导教师,适时进行指导和检查。办学院校应主动与主考学校联系,积极配合做好该项工作,协助解决考生在论文毕业(设计)答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四、数据传输与成绩确认
省教育考试院计划信息处负责将办学院校考生的相关信息发至相关专业的主考学校自考办。办学院校要按照主考学校的要求,将本校参加校考课程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报考数据按时报给主考学校自考办(主考学校与办学院校的对应联系见附表一)。考核成绩由主考学校自考办汇总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计划信息处,具体数据上报时间以省教育考试院(或原省自考办)的相关规定为准。
2006年秋季及其以前入学的考生已取得的校考课程考试、实践
性环节考核的成绩与学分,已经原省自考办认可的均有效,办学院校也不再报主考学校。对于这些老考生,2007年春季学期至2008年春季学期,办学院校应将考生的校考课程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成绩,在期末将相关情况、数据报主考学校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在复核确认其成绩后,统一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计划信息处;考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统一执行本实施办法。
2007年秋季招收的新生,校考课程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从入学起就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五、其他有关问题
1、主考学校开展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
费用,由办学院校按照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标准(各主考学校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向考生收取后统一交给主考学校。办学院校在考生上交的报名考试费中,按每份试卷5元的标准统一交给主考学校,作为校考课程的命题费、制卷费;并按原省自考办规定的标准,统一向主考学校交评卷费。主考学校按原省自考办规定的标准,发给教师命题费、审题费、评卷费等。主考学校与办学院校开展教研活动和考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含复核确认老考生成绩的费用),由办学院校开支。
2、上述各项工作的管理费用,由办学院校在所收取的学费中按每生200元的标准,在考生取得考籍后的一个月内统一支付给主考学校。
3、主考学校上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必须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审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实施,省教育考试院学历教育考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