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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2008年10月(082次)自考座位号查询

发布时间:2008-10-06 11:40:20

致全体考生
      金秋十月,第082次自学考试将于25至26日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其性质决定了它必须是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公正平等的考试。我们希望每一位考生都能模范遵守考试规定和纪律。为此,我们将你们应该了解,也须了解和遵守的规定、事项告知如下:
▲考生登陆内江市招生考试网()后请先阅览本文,查询座位号后,请仔细核对考号、姓名、报考课程,若有疑问,常规考生应立即向当地考办查询。应用型考生请向报考点查询。
▲考试成绩预计11月下旬公布,常规考生可登陆上面网址或向当地考办查询;应用型考生可登陆http://www.sczkb.net,也可向办学单位查询。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需申请查分,通过登录 http://www.51100.net ,然后按照界面提示操作(考生需开通网上银行的银行卡在线支付)。2008年1月的考试时间为1月10-11日。全市集中报名时间,届时请在上查阅。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严格的有照证件,如驾照等)进入考场,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准考证遗失或者姓名中有生僻字的考生请及时向报名地考办咨询。临时准考证办理时间、地点:2008年10月24日上午,在报名地市中区招考办办理(内江城区考生统一在市中区招考办办理,联系电话:2054478),请考生本人持身份证办理。
▲请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若有违反纪律者,将根据情节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根据国家政策,自2007年起将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区、
市)两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网络平台,将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违规行为,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供高等学校、招生单位和用人部门查询。
▲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尤其是移动电话)。所有不准携带的物品,监考教师不负责看管。
▲任何考生在考试期间除非交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
▲开考15分钟之后,任何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之后,考生才能交卷出场。离场时不得带走试卷或草稿纸。
▲考生必须在《考试签到册》和试卷上指定的位置签名并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违纪舞弊考生必须在处罚通知单上签名。
▲在考试前没有及时查到座位号的考生,开考前后可打电话查询(2054478)或在考点向考办工作人员查询。
▲自学考试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市值班举报电话(0832)2023359,电子邮箱:scnjzk@163.com;省教育考试院值班举报电话是(028)85160011、85174995。
   预祝全体考生考试取得好成绩!
                                 内江市自考办
 
国家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1、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取
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3、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4、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5、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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