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类
当前国内外罗尔斯研究介绍
作者简介:男,1967年生于陕西,1993-1999.8
在青岛大学外语系从事专业英语教学6 年;1999. 9-2002.6在复旦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
专业师从刘放桐教授攻读博士;现在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任教。主要从事翻译和罗尔斯
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思想的研究。已发表的译作:" 罗素与实用主义" (《哲学译丛》93
年第3 期,人大复印资料93年第10期《外国哲学与哲学史》转载)," 理性、文化在西
方的几种含义" (《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4年1 期)," 古典政治哲学的再生"
(《哲学译丛》2001年第2 期)等。已发表的作品:" 现实主义还是抽象的唯物主义"
(《华侨大学学报》2001年第1 期)," 自由的理性和理性的自由" (《浙江学刊》)
2001年第6 期;" 《政治自由主义》之后的罗尔斯" (《华侨大学学报》2002年第1 期)
;" 如何理解和翻译好the Law of Peoples" (《复旦大学学报》2002年第3 期,人大
复印资料D0 第5 期转载)。待发稿子:" 政治学、宗教和公善" 、" 罗尔斯学术生平
简历" (《世界哲学》2003年第2 期);" 罗尔斯及其正义理论" 、" 现实乌托邦释义
" (《开放时代》2003年第1 期)等。

    2002年11月24日,以《正义论》而蜚声世界的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因病去世,
享年81岁。他为世人留下了闪耀着" 现实乌托邦思想" 的三本专著《正义论》、《政治
自由主义》、《万民法》,一本论文集和两本上课用过的讲稿:《论文选》、[1] 《道
德哲学史讲演录》[2] 、《作为公平的正义》[3] 等。

    一、美国本土的罗尔斯研究

    罗尔斯研究在西方学术界,尤其是在英美国家,有许多学者和书刊将他与洛克、密
尔相提并论,并把他的《正义论》与后两位的《政府论》、《自由论》共称为" 自由民
主传统的经典著作".[4] 在此大背景下,他每有文章或著作问世,人们便趋之若鹜,争
先发表对罗尔斯新文新著的看法。以笔者通过美国BESCO 网上专线检索的结果为例,94
年7 月至2001年4 月间,在美国本土出版的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刊物上,直接以"John Rawls"
为题所发表的文章至少有95篇;另有美国学者通过期刊索引检索表明,到2000年底,发
表在美国本土的哲学、经济学、法律、宗教、人文科学等领域杂志上的文章,涉及" 罗
尔斯" 的文章已多达" 三千多篇".[5]

    为了便于人们的研究交流,有学者将研究罗尔斯的文章整理成集出版。最早的一部
出现在二十多年前,那就是诺曼。丹尼尔选编的《解读罗尔斯》[6] ,到1983年又有其
他学者编的《罗尔斯和他的批评者》。[7]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研究罗尔斯思想的专著陆续问世出版。1985年雷克斯?马
丁出版《罗尔斯与权利》;1989年,作过罗尔斯弟子的著名学者托马斯?波吉出版了《
领悟罗尔斯》[8] 一书,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做了有效的辩护和建设性的批判。1992年,
肯尼思拜思了出版《社会批评的基准》[9] 一书,将罗尔斯、哈贝马斯与康德的思想放
在同一个理论维度进行了比较。基于罗尔斯对传统契约理论的继承和改造,大卫?布彻
和保罗?凯利在1994年出版的《从霍布斯到罗尔斯的社会契约》[10]则把对罗尔斯的研
究推置到西方社会契约理论传统的大背景中。

    到90年代后期,讨论和研究罗尔斯思想的二手著作或论文更是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
出:《罗尔斯式正义的局限》[11]、《约翰。罗尔斯和社会正义纲领》[12],及五卷本
的《罗尔斯哲学》[13]等。在第一本书里,作者对罗尔斯在《正义论》出版以后所发表
的作品进行了仔细的梳理,从而将它们纳入罗尔斯的整个正义论体系之中,进而指出罗
尔斯正义思想的内在冲突;值得说明的是,本书对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批评是从正面入手,
旨在完善罗尔斯的正义思想,而不像其他批评者那样去寻找替代。上面提到的第二本书
收集了桑德尔、麦金太尔、哈贝马斯等顶级学者在内所写的20篇文章,内容主要是针对
罗尔斯反映在其《政治自由主义》中思想的争论。五卷本的《罗尔斯哲学》则以时间为
轴线,选编了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们,针对《万民法》以前罗尔斯的思想所展开的争
论和撰写的文章。各卷所收文章围绕的主题如下:

    第一卷:罗尔斯早年发表的观点以及它的契约论思想;

    第二卷: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和罗尔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对它们的证明;

    第三卷:罗尔斯观点的具体含义,罗尔斯与他的批评者,如功利主义者、完美主义
者、自由意志主义者、保守主义者、激进的、以及女权主义者等,之间的争论;

    第四卷:罗尔斯的道德心理学和他对社群价值做出调和的意图;

    第五卷:罗尔斯的最新著作。

    在第一卷中,有两篇文章特别值得人们注意,那就是保罗?利科所写的 "论罗尔斯
的《正义论》:纯粹的程序正义理论是否可能?" (On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 Is a Pure Procedural Theory of Justice Possible?)和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获得者肯尼思?阿罗(Kenneth J. Arrow)的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传统功利主义式
的注释" ("Some Ordinalist-Utilitarian Notes on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
在第五卷中收有R.罗蒂的一篇文章" 民主相对于哲学来说的优先性" (The Priority
of Democracy to Philosophy)。此外,国内还可见到新近出版的另外一本研究罗尔斯
的论文集《政治自由主义的观念》[14],其内容与风格大体与《约翰。罗尔斯和社会正
义纲领》一致,主要探讨罗尔斯思想从综合正义向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变。

    需要说明的是,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日起(甚至在此以前就有许多),批
评罗尔斯思想的著作就络绎不绝,尤以以麦金泰尔和桑德尔为首的社群主义为甚,有关
这方面的资料不胜枚举,因此不在本文考查之列,但它们对罗尔斯的研究至关重要。

    二、国内的罗尔斯研究――三次" 热潮" [15]

    虽然《正义论》在1971问世后就轰动了西方学术界,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罗尔
斯的思想迟至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才在登陆国内学术界。此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直
为国内学者所关注。先后在1988年、1996年出现过两次罗尔斯研究的" 小高潮".从2000
年起,罗尔斯的研究在国内重新升温,在2001年,即罗尔斯八十华诞之年,掀起一股罗
尔斯热,且热度至今未见有减。

    国内的罗尔斯" 热" 首先反映在翻译与出版的通力合作上。近年来,国内对罗尔斯
著作的翻译出版可以说是在以" 加速度" 进行着。罗尔斯著作(文章)的英文版与中译
本出版发行在时间间隔上所出现的愈来愈短的趋势可说明一切:

    中国的罗尔斯" 热" 还反映在学术界对罗尔斯诞辰80周年的重视与关注。《哲学动
态》2000第10期,在" 现代西方哲学流派述介" 这一专栏里刊登了吉林大学姚大志所写
的" 《正义论》之后的罗尔斯" 一文,专门介绍罗尔斯在1971以后至90年代初的思想理
论兴趣与重心的转变和发展。《浙江学刊》2000年的第6 期上,同期登载了4 篇以罗尔
斯为题的文章。另外,国内其它学术刊物上也不时地刊登有关研究罗尔斯思想的文章。
2001年," 世纪中国" 网站为此专门开设了" 纪念罗尔斯诞辰80周年纪念专栏" ,收录
了大陆、港台及海外几位资深罗尔斯专家们所译、写的8 篇文章。[20]

    罗尔斯几周前的谢世更引起了人们对这位思想的关注。国内的几家著名学术期刊或
网站,如《世界哲学》(原《哲学译丛》、《二十一世纪》、《开放时代》等,都将在
2003年的第1 (2 )期推出具有自己特色的" 罗尔斯专栏".

    三、" 火热" 背后的" 冰冷"

    不过,在罗尔斯" 热" 的表面下也隐藏着一种难以让人满意的" 冰冷".这种" 冰冷
" 一方面体现在研究重心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体现在研究的深度以及译文的" 质量" 上。

    首先看研究重心的不平衡。目前,国外学者对罗尔斯思想的研究大多都集中在他的
前两部著作。据此,也把罗尔斯的思想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即以《正义论》为代表的前
期思想和以《政治自由主义》为代表的后期思想。如果说前者偏重于对社会、伦理哲学
的探究,那么,后者则聚焦于政治哲学。用罗尔斯本人的述语来说,前者仍隶属于" 综
合性学说" (comprehensive doctrine)[21]的伦理学说,而后者则谋求建立和完善自
由宪政民主的政治观念(political conception)。前面提到的《约翰?罗尔斯和社会
正义的宣言》和《政治自由主义的观念》所收录的文章,无一不是围绕" 公平正义" 去
讨论《政治自由主义》或《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之间关系的。五卷本的《罗尔
斯哲学》收录的论文也只涉及与反映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思想有关的
文章。

    与人们对《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的研究相比,对罗尔斯在继其《政治自由
主义》之后完成的《万民法》及其前身" 万民法" (1993年发表的论文)所做的研究很
不多。美国学者对《万民法》的开始于2000年7 月出版的《伦理学》第110 号(Ethics
110 )上刊载的两篇专题论文:" 罗尔斯的万民法" 和" 罗尔斯的万民法:消失的威斯
特伐利亚世界".[22]但美国评论界及学者们普遍对罗尔斯的《人民法》所表达的思想和
观点并不看好,总的态度和趋势是," 贬" 多" 褒" 少、" 毁" 强" 赞" 弱。

    《经济学家》对它的评论是:

    " 许多热衷于罗尔斯早期作品的哲学家对这本书(《人民法》)的反应只有失望和
沮丧,原因很简单,他们发现,罗尔斯在这里似乎彻底告别了他30年前(即在《正义论
》中所表现的)思想中所具有的那股韧劲。""他的论证似乎难以再令人振奋。他明显在
努力去设计和建构一种实用的(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政治途径".[23]

    Ethics刊载的评论认为:

    " 罗尔斯的人民法是对其自由主义的背叛,因为它为极不平等的政权,包括那些剥
夺了妇女权利(如教育权、平等就业权)的政权赢得合法性敞开了大门。"[24]

    受此影响,国内研究罗尔斯的学者也似乎仍未走出这种模式。前文提到《浙江学刊
》所刊登的4 篇文章和2001年" 世纪中国" 网站的纪念专栏里出现的文章,无一涉及《
万民法》或与" 万民法" 有关的文章。[25]为此,笔者曾在2002年第1 期的《华侨大学
学报》上撰文对《万民法》核心思想作了介绍,又在同年的《复旦学报》第6 期上的一
篇文章中,对 "the law of people"的理解与翻译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其次,国内罗尔斯作品的进行翻译的时候急功近利,为了抢翻译时间,在很大程度
上牺牲了译文的质量。我接触的许多读者抱怨,自己的母语在这里变得拗口嚼舌,理解
起来如坠云中雾里。读过罗尔斯英文原版的同志可能都有这样的体会,他使用的语言原
本非常简洁、流畅,尤其是《政治自由主义》和《人民法》是用适合于演讲用的、偏重
于口语化的文字写成的,完全不象普通的哲学著作那么玄虚、那么高深莫测。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对罗尔斯的研究在深度上还远远不够,基本
上贪停留在表层的介绍与解释上,真正称得上研究性质的文章和专著还少得可怜。

    在2002年里,继诺齐克、布迪厄之后,又一颗自由思想者的心脏停止跳动了。但对
我们来说,罗尔斯著作才只是一部刚刚打开的书本,等待着我们去认真、仔细地阅读;
罗尔斯的" 正义理论" 和" 现实乌托邦" 思想,更有待于我们地去品味、去实践。

    注释:[1] 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 John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3] John Rawls ,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2001. [4]转引自
张文显:《二十世级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68页。

    [5] H. S. Richardson, "Introduction" , Philosophy of Rawls: Development
and Main Outlines in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 New York and London: Garland
Publishing, Inc. , 1999. [6] Norman Daniels , Reading Rawls: Critical Studies
o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 Stanford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the 1st edition ) and 1989 (the 2nd edition )。

    [7] J. H. Wellbank, Denis Snook, and David T. Mason , John Rawls and
His Critics : An Annotated Bibliography, New York : Garland Publishing ,
Inc.,1982. [8] Thomas W. Pogge , Realizing Rawls, Ithaca : Cornel University
Press ,1989. [9] Kenneth Baynes, The Normative Grounds of Social Criticism,
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2. [10]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 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 ,London and New York
: Routledge, 1994. [11] Roberto Alejandro , The Limits of Rawlsian Justice,
Citations : Johns Hopkins Press, 1998. [12] John Rawls and the Agenda of
Social Justice, edited by B. N. Ray,Anamika Publishers &Distributors(P )
Ltd. 1999. [13] 其中的第一卷(Development and Main Outlines in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和第五卷(Reasonable Pluralism,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Paul J. Withman , 1999 )在复旦大学图书馆目前有收藏。

    [14] Victoria Davion and Clark Wolf , The Idea of a Political Liberalism
:Essays on Rawls , 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s , Inc. 2000. [15]此前已
有人以" 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论》有研究综述" 为题,做过类似的工作,因此该文
已经涉及过的内容,我这里不再做过多的重复。详见《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 期。

    [16]据《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第643 页。

    [17]据《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第313 页。

    [18]据《万民法》,吉林人民出版社,第3 页。

    [19]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511 页。

    [20]网址:www.cc.org.cn [21] Comprehensive在当下至少还有另外两种中文译法
见之国内已出版的学术作品。

    1 、" 完备性的" ,如comprehensive doctrine,完备性学说。详见万俊人译的《
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473 -474 页。2 、" 全整的" ,如comprehensive
doctrine,译为" 全整论说".参阅,时和兴译的《公共理性观念再探》第1 、8 页。
(载《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年版)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第二
种译法,但鉴于学术界目前对此词仍无一致的译法,为了做到字面上的接近,我不妨将
其直译为" 综合的" ,以使读者多视角地去理解,根据自己形成的观点做最后的取舍。

    [22] "Rawls' Law of Peoples", "Rawls' Law of Peoples : Rules for a Vanished
Westphalian World",[23] Source : Economist, 2000 , Vol. 354 Issue 8157,
p88. [24] Ethics, July 2000, p. 697. [25]"世纪中国" 网站在最近刊出了一篇与
" 万民法" 有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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