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
初谈“账务入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局限性
中办、国办下发的两个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明确了审计的依据、被审计对象、审查的内容、进行审计的时间、审计执行机构和组织形式。但从几年来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停留在“账务入手”、“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的阶段。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注重财务信息,关注《暂行规定》所明确的范围、内容及重点等,而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所反映的账务信息局限性却关注不够。忽视这一问题,纯粹依靠账务信息进行审计,容易得出不当甚至于错误的审计结论。严重时会导致较大的审计风险,给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或损失。因此,正视“账务信息”的局限性,成为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的一个重大课题。
“账务信息”的局限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账务处理虽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但受会计准则自身不完善和技术手段的限制,账务信息与经济事项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㈠账务核算的浓缩性
账务核算是以货币度量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其忽略了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掩盖了经济业务的各种矛盾。比如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项目,我们只能知道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总额,而无法知道应收账款具体有哪些客户,这些客户的资信怎样,是否已经消亡,应收账款的账龄时间有多长,是否已超过了3年等。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不能局限在账务资料,必须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职能)入手”,全面掌握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事项和行为,结合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资料来一起进行审计。
㈡核算内容的历史性
账务核算主要是对过去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历史性描述。账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事后核算和事后反映,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仅确认已实现的交易或事项,对可能实现或将来实现的交易或事项一般不予反映;二是账务信息反映的是过去的情况。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期限是以被审计者的任期为限而账务核算却以被审计单位的账务核算年度为期限,这就给被审计者在责任期限内有人为调整账户、掩盖问题的余地。比如我们在对某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镇在被审计者责任期限期末人为调整财政账,并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又予以冲回,从而掩盖了财政预算收支不全面的情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密切关注被审计单位人为调整账户的情况,否则就很难正确和全面评价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
㈢核算方法的不确定性
现行会计准则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往往有不同的方法可供选择。核算方法不同,得出的账务信息也不尽相同。比如被审计单位发出材料成本的计价,财务制度规定,既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材料成本是不同的,而且差异较大,从而使产品成本水平和利润水平也不相同。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注意被审计单位前后时期采用的核算方法是否一致。为了增强可比性,应对账务信息进行必要的加工和调整之后才加以利用。
㈣核算依据的不全面性
账务核算的基础是有关经济事项的原始凭据,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事项无法取得原始凭据就不能在账务信息中反映。比如被审计单位在账务信息中忽视了无形资产的核算。但在WTO框架和知识经济时代下,无形资产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结构中占有的份额将越来越大,并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发展贡献最大的智力资产目前是一个“账外游子”,没有得到应有的计量与反映。不少被审计单位“无形资产”栏是空白。这样就造成账实不符,导致账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果不关注无形资产,就不能正确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全貌和经济实力,就不能正确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发展后劲和发展前景。同样政府的招商引资部门或开发区也存在对“引资软环境”不能会计核算的情况,账务信息只是反映投入和负债等。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长期任务,全体审计人员只有正视“账务信息”的局限性,牢记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与时俱进”要求,突破传统审计模式,才能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真正推向深处,才能对被审计者作出一个客观公共的评价,才能真正发挥好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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