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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组的领导下,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程序规范”的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本校各类成人教育(含夜大学、函授、远程教育以及本校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夜大学、函授、远程教育学生在学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含政治理论课和外语课)、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的平均成绩应当在75分及以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各类课程的平均成绩应当在7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及以上。
  (四)本科学习阶段参加由天津市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学生办班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外国语专业学生参加第二外国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三)在校期间因校内课程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四)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相关考试,被认定作弊的;
  (五)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因第六条第(三)项的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士学位分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到处分后,道德品行有明显提高,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的;
  (二)受到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能积极改正,且学习态度有明显改进,学习成绩显著提高,毕业时,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位列前30%(含30%)的。
  第八条 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夜大学、函授、远程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限于本校主考专业的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和本年度六月份毕业生)须在学校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履行申请手续;
  (二)夜大学、函授、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人须按学校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位审理费;
  (三)凡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位申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不再受理申请;
  (四)办学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将申请者名单及申请材料分别送交相关学院。相关学院根据本细则要求进行初审,并向教务处提交初审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申请材料;
  (五)教务处对申请者的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将合格者经学士学位分组评议,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交天津市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六)经天津市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教务处将受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对合格者颁发证书;对不合格者,不再授予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或授予学位中的有关部门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凡未执行本细则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即撤销学位申请者已经取得的学士学位,并建议学校对有关责任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南发字〔2005〕2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南开大学办公室2013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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