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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电子注册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2-15 18:04:41

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电子注册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以及学院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保证各层次、各类型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学校办学声誉及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 [2001]4号)及教育部学生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按规定进行电子注册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所取得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三条  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  电子注册新生数据的校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各教学点负责。各二级学院、各教学点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科下发的新生录取名册进行逐项核对,经核对人签名及各二级学院、各教学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交回成人高等教育科,汇总处理后上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经教育部审核后,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如发生漏报、错误、延报的,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上报省教育厅的新生电子注册数据的内容包括:考生号、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专业名称、培养层次、学习形式、学制、入学日期。学生从进校到毕业应使用唯一的学号,不得更改。
第六条  毕业生学历证书注册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七条  毕业生资格审核及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的校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各教学点负责。各教学单位对该年毕业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课程成绩、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以及思想品德鉴定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对每一位毕业生的相关信息进行逐项核对,信息若有错误的,请向成人高等教育科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成人高等教育科汇总后交省教厅。信息修改必须在毕业注册之前进行,毕业信息注册后不能修改。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必须由学员本人签字,汇总后交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不能发放毕业证书,只能领取结业证书,证书领取时间及发放方法与毕业证书相同。为保证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与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顺利上挂到教育部电子注册数据库,请核对时务必确保毕业生名单中身份证号码与毕业生电子图像上的身份证号码完全吻合。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生电子注册内容为: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学日期、毕业日期;
(二)所学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业余、函授);
(四)毕(结)业、证书编号、办学类型、办学形式;
(五)学校代码、学校名称、校长签名。
第九条 毕(结)业证书由内江师范学院统一印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所学专业、层次(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专科);
(三)学习形式(业余、函授);
(四)2寸彩色照片(采用统一电子摄像的照片);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批准文号、证书编号。
第十条  电子注册号为毕(结)业证书编号,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8位。
第十一条 结业证书与毕业证书统一编号注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其毕业证书编号仍使用原结业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发放毕业证书
(一)证书盖印后,即可将毕(结)业证书发放至各办学单位,发放时应办理签收手续,并留存备查。
(二)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将未盖学校印章的毕业证书发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毕(结)业证书由各办学单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不得采用邮寄等方式,并应有签领单作为领取依据。如确因特殊情况须委托他人代领,则必须收取毕(结)业生本人出具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作好记录,以作为代领依据。
(四)在发放过程中,若发现有遗漏或信息有误的,应将情况尽快返回成人高等教育科,以便及时处理。
(五)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补考,不及格课程补考全部通过后,按省教育厅规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各二级学院(联办教学点)要认真作好结业学生回校补考的组织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在领取毕(结)业证书前,须将填好的毕(结)业生学籍卡一份,成绩卡一式两份,毕业生登记表一份交成人高等教育科。由该部门整理后装入学员档案袋,随同证书一起发放。
第十四条  在统一发放毕(结)业证书的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由各二级学院(联办教学点)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更改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成人高等教育科,成人高等教育科上报省教育厅。更改申请以省教育厅批复为准。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及电子注册工作实行责任制,因漏报、错报、延报毕(结)业生信息而影响电子注册、证书发放或造成其他后果的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类学生。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