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手册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第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依照规定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依照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机构是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院学籍并正式注册的各层次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被退学处理的;因违纪、违规、违法而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并转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通过学习中心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附上学院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填写《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申诉登记表》。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以《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受理书》形式及时告知申诉人:
  (1)予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3)依照规定,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诉决定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受理申诉后,依据受理的具体事项,决定适用申诉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申诉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适用听证程序的申诉处理,按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申诉处理,申诉处理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1、提取、查阅原处理材料,对原处理材料进行复查:
  2、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审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申诉处理小组视情况也可以直接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
  3、听取原处理部门的相关情况和意见:
  4、在掌握以上情况后,进行复查处理,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复查决定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或《四川大学学生网络教育学院申诉登记表》的通讯地址邮寄;学院网页及学习中心公告。公告期为两周,期满后生效。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并且认为符合启动听证程序的,决定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九条 听证程序只适用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听证笔录须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听证记录员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7人或9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相关的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根据申诉事项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吸收相关单位的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受理学生申诉和作出申诉复查决定,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讲行相应查询和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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