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校学生手册
南开大学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一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以学籍批次为准)的本科和专升本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并通过教育部规定的部分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南开大学毕业证书(网络教育)。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南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以学籍批次为准)的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南开大学毕业证书(网络教育)。
  第三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之前,毕业时不发毕业证书;处分解除后,经批准再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修业年限已满,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所缺学分数少于10学分,颁发南开大学结业证书(网络教育),不得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对修学1年并学满20学分(含)以上,所修学分数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做肄业处理,核发南开大学肄业证书。
  第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进行学历注册。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能补发原证书。经本人申请,南开大学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本科和专升本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按《南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南发字[2005]23号)执行。
  第十条 申请学士学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已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二)在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后,通过天津市或学习中心所属省市学位办举行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三)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并且通过重修获得的学分不超过20个;
  (四)在本专业的学分绩排名中,成绩名列前60%,计算学分绩排名时,经过重修及格的成绩按照60分计算;
  (五)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的有效期
 自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春季及秋季毕业的学生均可在提出毕业申请的同时提交学位申请,但无论是在春季还是秋季提出学位申请,其学位资格审核时间均为当年秋季,一般在当年12月发放学位证书。凡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已经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但本人在毕业时未按规定提出学位申请的,不再具有申请资格;当年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毕业之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也不再具有申请资格,学院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