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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自考中国行政史复习资料汇总有吗?

发布时间:2020-02-20 15:43:31

四川师范大学自考中国行政史复习资料汇总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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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自考中国行政史复习资料汇总
引言: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的特色:1、这一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度神权政治色彩最重的时期;2、等级君主制国家结构是这一时期行政体制的又一特色;3、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为模式组建“家天下”王朝;4、原始民主遗风的残留;
“家天下”模式的特色:1、是父家长制为君主****提供了原型,在君主****体制下,君主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君位终身并世袭,而父系大家长在大家庭内的角色已大体具备以上的特点,即已产生了君主****的萌芽;2、是以父系大家庭为模式组建政府,这和秦汉以后各王朝不同,家室与政府没有严格区分开来,在设官分职上也体现出随意性,各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职、权、责十分不明,表现政府的双重职能,宗法管理与行政管理相互补充,使商周奴隶制很像一个一个大家族的扩大,这种家族式的管理方式,作为一种历史的残留存在于秦汉三公九卿之中;3、是以“家天下”观念进行统治,宗法制度是在父家长制基础上不断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奴隶制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宗法制度下,天子、诸侯、卿大夫既是一种君臣关系,又是兄弟叔伯或甥舅关系,各级贵族处于不同的等级阶梯上,享有不同的特权,并以原则制礼作乐,规范天下。
原始民主遗风的残留的原因:1、是部落时代民主议事的遗风仍在商周的会议制度中有所反映;2、夏、商、周三代都十分重视民情与舆论,设采风之官,实行纳谏制度,这些也当是原始民主的残留。
中国封建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的特点:1、中国的封建集权体制时间长,一种体制持续2000余年;2、权力集中的程度有所差别;3、思想控制方法的不同;4、中国封建社会 自其一开始就有一整套对官吏的选拔、任用、俸禄、考评、退休等严密而完善的官僚制度,这一套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管理体制上的一大特色,为世界古代所绝无仅有的。
第二章 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赋税的改革的原因:1、由于兼并战争的激烈化;2、野人不负赋税重担,纷纷从公国上逃走,国人也日益走向贫困、破产、负债、甚至沦为奴隶;3、国人暴动频繁。
春秋战国的赋税改革的内容:田税:即依土地好坏与数量分等级收税,承认国人土地的私有权;军赋:将军赋落实到田亩上,野人可以充当甲士,提高了庶民的地位。
春秋战国的赋税改革对国家行政体制的变革的巨大影响:春秋战国的赋税改革是一场自上而下的土地关系和赋税财政制度的根本变革,它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而且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引起上层建筑国家职能的变化。1、使国家的社会职能发生变化。改革前的土地国有,庶民是君主的奴隶,各级君主必须设立家官,监督庶民劳动,赋税改革后,国家承认国人土地的私有权,实际取消了,实际取消了公私田之分,这意味着国家不再充当农业生产的组织者,这样国家的职能仅剩下政治和行政事务的内容,不再具有直接组织生产的职能;2、引起了阶级结构的变化和基层行政组织的变革。改革前,土地国有,君主封赐土地以基层行政组织为单位,在政府官员的监督下由基层行政组织负责人组织种族奴隶在公田上集体劳动。改革后,一家一户的小家成为生产单位。井田制的破坏引起了阶级结构的变化,庶民可以充当甲士,实际上成变成向国家交纳什一税的自耕农。庶民自由开荒、自由转让土地,进一步加剧了贫富的两极分化。庶民的分化,纠纷的增多,加上国家要向农户征收各种赋税,于是产生了以农户为单位的“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户口的整顿为基层组织由乡遂双轨制过渡到乡里单一制奠定了基础。
家臣制:在旧体制下,卿大夫是分土封制下最低的一层封君,,再往下就是同一血统不具有贵族身份的国人“士”了,卿大夫治国,其官员只能是从士产生了,由于卿大夫的国称“室家”其官员被称为家臣,家臣与卿大夫不同,无世袭特权,其职位由卿大夫任命,并可随时免除,呈现出雇佣关系和臣仆性质,食邑则相当于后世官员的俸禄,与采邑完全不同,两者不能世袭。作用:是后世官僚制的雏形,启用一般平民为官,打破了贵族对官职的垄断,为中央集权君主****的新政作了组织上的准备。
强卿****:春秋战国时期,经过长期的争霸兼并战争,各诸侯国相继衰落,而充任各诸侯国的文臣武将的卿大夫的实力日益得到加强,地盘不断扩大,逐渐掌握了各国的内政外交大权,形成了执政的局面。
强卿****对孕育中央集权****的政体的作用:1、世卿制的瓦解与官僚制的雏形的出现;2、国鄙制向郡县制的转化;
战国时期变法运动:魏国的李悝、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
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内容及其影响:1、用郡县制取代分封制,达到了实现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目的;2、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制,奠定了封建君主中央集权体制的经济基础;3、变法运动中,各国先后颁布了法律,出现依法治民的倾向;4、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实行官僚制。
官僚制的特点:是一种和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它具有:1、官员职位不能世袭,只能凭能力和功劳由国家授予;2、官吏只能依法按上级的规定行使职权,上级通过上计来考核官吏,依据官吏的工作实绩予以奖惩,并作为官员升迁的依据;3、俸禄制取代食封制。
第三章 秦汉
皇权的内容:1、立法权:皇帝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2、最高司法权:即在司法享有最高审判权,并有大赦权;3、最高军事权:4、行政决策中的最后决断权和对中央、地方官员执行政务的考察权。
丞相权力的内容:1、立法上负责起草或组织草拟法律;2、在司法上有劾案百官及执行诛罚权;3、在军事上可充当皇帝的军事顾问。特别是在不设立太尉期间更是如此;4、在行政上有参与行政决策,总领百官,处理日常政务之权。
三公宰相制:汉成帝时,为分散相权,加强皇权把丞相制改为三公宰相制,即改宰相为大司徒,太尉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为三公官,三公宰相制使全国政务一分为三,一相制为三相制所取代,起到分散相权的作用。
皇帝尊号的独占性和至尊性:中国第一个皇帝秦始王认为古代三皇五帝的称号不足以显示其至尊性,因而以自己“德过三皇。功高五帝,于是就把传说中的三皇五帝的尊号集于一身,号称皇帝。到汉高祖时,又对皇帝尊号的独占性作了明确的规定,皇帝的父亲”不豫治国“,只能称为太上皇,而不能称为皇帝。在行政体制上确立了皇帝一人独揽国家大权的原则。
中外朝制:汉武帝时,为削弱相权,加强皇权而在组织上实行的一种制度。中外朝制指的是中外相所形成的两套处理政务的官员系统。汉武帝时提拔一批中下层官员充当自己的高级侍从,出入宫廷,组成皇帝的私人秘书班子,形成中朝决策的格局。从此,国家政务的决策权转到由宫廷侍从官组成的中朝,以丞相为首的外朝退居到执行政务的地位。中外朝制起到削弱相权的作用,确保了皇帝作为国家行政首脑的地位。
领或录尚书事的制度:即用内廷高官领或录尚书事,总揽朝政,以使尚书台所做出的决策在三公府得以顺利执行。这样,领或尚书录事成为真正的宰相,三公仅是名义上的宰相而已。
列卿的名称和职责:九卿:1、奉常:西汉称太常,掌宗庙礼仪;2、郎中令。西汉改称光禄勋,掌宫廷警卫;3、太仆。掌宫廷车马;4、卫尉。掌皇宫保卫;5、典客。西汉曾更名大行令、大鸿胪、掌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6、廷尉。掌司法;7、治粟内吏。西汉更名为大农令、大司农、掌财政税收;8、宗正。掌皇族内部事务;9、少府。掌山河湖海税收及手工业制造。另还有与九卿相当的中尉(掌京师治安)、将作大匠(掌土木工程)和大长秋(掌皇后的各种事务),他们与九卿合称列卿。
相府诸曹的设置:1、东曹。负责办理君国守相及军吏的迁除手续;2、西曹。主管府吏的任用及工作安排;3、议曹:主参谋议;4、侍曹:主招待宾客;5、集曹:主廷议记事;6、奏曹:负责管理奏章;7、户曹:掌民户及祭祀农桑;8、金曹:管货币盐铁;9、仓曹:管仓谷;10、兵曹:管兵役;11、尉曹。主卒徒转运;12、贼曹。管盗贼;13、法曹:掌邮驿科程;14、词曹:掌词讼;15、决曹:主罪法。
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
三公官职务完全荣誉化的必然性:汉武帝实行中外朝制,三公级别和待遇基本不变,出任三公官也被朝野公认为就宰相职,但三公并无实权,地位进一步荣誉化,甚至对具体的行政事务也不再负实际责任,仅对军国大事享有咨询权。从此之后,三公已不再是国家的行政长官,三公府也因此沦为三公个人的秘书机构。
地方行政管理层次调整的必要性:1、首先是州的数量大量增加;2、其次是郡的滥置;3、州郡的滥置导致了州郡所辖的范围急剧减小,使一些州郡徒有虚名,一州辖二郡,甚至委多郡都不辖县,同一个地方立两个郡名,州郡的滥置导致了机构的臃肿和重叠,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加剧了政局的动荡。
地方行政管理层次调整的内容:为了稳定政权,加强对地方的管理,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在不改变原有旧行政体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地方行政体制进行了一些调整,主要体现为以下的两个方面:1、是在州上设官。从曹魏开始便在州之上设置都督诸州事,以协调各州行动,北魏还在州之上设置具有中央派出机构性质的“行台”,但北齐之后此制夭折。2、强化县级的行政管理。晋朝规定,县令有政绩的可将县级地位升级,又规定官员不曾为县官者不得出任台郎。北魏也曾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在于强化县级的行政管理。
侨州郡县设置的作用及其弊病:东晋初年,北方士族率领大量依附人口南渡,东晋政府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南迁士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便在人流集中的地方按他们的原籍的名称侨置州、郡、县,这样一方面照顾了各大家族的利益,为他们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稳定统治秩序的作用。但侨州郡县与原州郡县并置一处,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混乱。
左郡县: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各政权在蛮族地区建立的一种侧重内部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体制。左郡县长官由中央政府选派或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凡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长官的左郡县基本上依据各少数民族传统进行治理。
地方行政管理中军政合一的特点:魏晋以后,州刺史一般兼任军职,或由都督兼领刺史,或由刺史兼任将军,其中持节都督握生杀大权,兼掌地方军事、行政、司法、监察等各种权力,不领军职的刺史称为“单车刺史”,不仅权责有限,而且为时俗所轻,地位低下。另外,此一时期州上所设之官,如都督诸州军事,作为地方统兵武官,也同时兼管地方军事与行政。
宗主督护:北魏初年,北方各政权以游牧入主中原,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面对各地豪强聚众以宗族为单位结坞自保,北魏只得承认既成事实,任命坞主为宗主督护,让他们行使基层政权职能。
三长制:为地方基础行政组织,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负责核查户口,征收赋役,并办理一般民事诉讼。
君主中央集权决策方式的两种形式:1、对于重大的事务,依据秦汉以来的传统决策形式采用集议的方式,由皇帝召集群臣集议,最后由皇帝作出决策。2、对于一般性政务,则多通过日益成熟的三省制度来加以解决。
尚书省在行政执行中的二种权力:1、是对诏敕的解释权,以便更好地实施决策;2、在行政执行中的组织指挥权,凡事涉及若干机构的行政决策,由尚书省会同有关机构共同解决。
御史台三类官吏及其职责:1、诒(持)节侍御史,主管监察司法;2、殿中侍御史,主管监察朝仪;3、侍御史,主管纠劾官员的失职犯法,责权最重,故实行分曹理事。以上三个方面监察官员互相配合,又各自有自己独立的监察范围。
第五章 隋唐
隋文帝对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内容:1、确定了三公官不再兼任政府职务的原则;2、确定了三省之间的分权方式。形成尚书省掌行政、中书省掌诏令、门下省掌封驳的决策程序。
唐朝对隋朝制度的进一步调整的内容:1、压抑尚书省的地位,使之变成完全奉行机构,首先将宰相议事之所从尚书都省搬出,致使尚书省地位骤降。其次是剥夺尚书仆射的决策参与权,规定尚书仆射如不加“同三品”、“同平章事”便不能充当宰相,使尚书省长官更丧失宰相的资格,尚书省完全成为奉行机构,三是尚书省内部进行权力调整,以架空尚书省长官的行政权;2、提高中书、门下两省的地位。首先是将宰相议事之所迁往门下省,并改称政事堂,后又迁往中书省,此举提高中书、门下的地位;其次是扩大了中书、门下两省的职权,中书舍人对口处理尚书六部来文,并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兼草拟诏旨的“知制诰”有权封还尚书仆射的进呈文件,并有权参加宰相会议。
政事堂的演变过程:政事堂经历了门下政事堂和中书政事堂两个阶段。
中书门下政事堂与唐初政事堂的不同:1、唐初宰相多为兼职,除三省长官外,还以他官居宰相位,加“参政朝政”、“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目,让他们进入政事堂分任宰相之事,以削弱三省长官的权力,共同充任兼职宰相。2、中书门下政事堂在正厅之后设吏、枢机、兵、户、刑五房,对口指挥尚书六部,使宰相的办事机构逐渐完备,政事堂逐渐从单纯的会议场所演变为重要的办事机构。3、中书门下体制下存在着宰相权力的分散和集中两种倾向。
翰林院:唐高宗之时,为分宰相之权,出现了北门学士的设置,皇帝选择一些有文才的人让他们参与政事,武则天时,新的秘书人员移至宫中,直接承命奏复。到唐玄宗时,设置“翰林待诏”,后正式设置翰林学士院,翰林院学士开始具有草诏权,时称“内相”。翰林学士享有制诏权,使中书门下成为奉行内制的执行机构。
羁縻府:是唐初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羁縻府州皆以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世袭其职。羁縻府州还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受边境都督和各都督护府的统领。
科举制: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年间正式开科取士,从此确立科举制度。科举本意是指分科举拔人才,士人可不必经过荐举而直接报名参加考试,由国家择优录取。唐代科举包括常科和制科两大类。常科每年分科举行一次,科目有五十余种,主要有明经、进士两科,制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科目多临时设置,制科不定期举行。科举考试一般经过两道考试程序,先是州考,再是礼部主持的省试,武则天时又加上殿试。唐代待选士人只要通过了科举考试,即具备了历代封建王朝选官制度中的主要内容。
六部、九寺、五监的名称及职责: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仪、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等事宜,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九寺:1、和户部相关的有太府寺(主管钱币收支保管)和司农寺(主管粮各收支和保管);2、和礼部相关的有宗正寺(主管皇族事务)、太常寺(主管祭祀礼仪)、光禄寺(主管膳食供设)、鸿胪寺(主管外交事务)和国子监(主管文教事务);3、和兵部职掌相关的有卫尉寺(主管军器储备)、太仆寺(主管马政)、和军器监(主管军器制作);4、和刑部职掌相关的有大理寺(主管司法审判);5、和工部职掌相关的有少府监(主管手工业事务)、将作监(主管建筑工程事务)和都水监(主管水利事务)。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是处理重大案件的特别法庭。
六部、九寺、五监之间既分工又制衡的关系:隋唐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以尚书六部为主,以诸寺、监为辅,形成相互平行,既有分工又制衡的行政职能部门体系。从分工上看,六部执掌政令,九寺五监分管具体事务,两者之间形成总领和具体分管的关系,从制衡上看,六部与诸寺、监形成双层制约关系。六部执掌政令而不管具体事务,而具体管理各项事务者又无政令之权,形成一层制约关系。具体分管各项事务的诸寺、监要接受六部的指导和监督,但诸寺、监长官也可以直接听从皇帝的指示,并对六部指令有不同的看法时可直接上奏皇帝请示,形成又一层制约关系。
隋唐对前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1、对地方行政层级进行调整:变州郡县三级为州(郡)县二级,在州(郡)上设置监察区的道,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2、削弱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废除地方官员自辟属吏的权力,将官员的任免权一律收归中央。
诏敕的草拟和颁发:草诏有三种程序:1、是由宰相将君相议政结果整理要点,称为“词头”,作为草诏的依据,中书舍人中负责草诏的“知制诰”据宰相相交下的词头负责草诏;2、是皇帝派宦官至中书宣布诏敕要点,中书记录,称为“宣底”;3、是皇帝如知制诰入宫面授要点。审诏:1)中书舍人有权封还词头;2)中书舍人如无异议,由中书令、中书侍郎与中书舍人共同签名送门下审议;3)门下给事中审议通过的诏书,由侍中、侍郎,给事中共同具名申请交发尚书省执行,经皇帝审定认可后正式交尚书省执行。各种决策文书的名称和内容:1、册书:是立皇后,建太子,封诸王所用的诏书,用竹简书写,形制上最为讲究;2、制书:是颁布重大行政命令的诏书,用黄麻纸书写;3、敕:是对具体的事务的指令性文件,均用黄麻纸书写。
“内制”和“外制”:内制:唐中期,皇帝以翰林学士分宰相权,由翰林学士撰拟的诏书为“内制”。内制诏书无须规范程序,而是经过皇帝的认可后,直接由禁中下发执行,甚至连印玺也不盖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外制:即经过三道草诏程序和四道审诏程序通过的诏书,即为“外制”。 律、令、格、式的内容:1、律是国家的基本法。2、令是依制定的行政规则,以诏制的形式颁布;3、格是以敕的形式的具体的行政法规,涉及范围较为具体,是对律、令的补充。4、式是包含行政细则的文秘程式的办事章程,行政执行中须依据而行的。
御史台三院的名称及职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台院是御史台办公机构,设侍御史六人,掌纠弹百官,其地位十分显赫。殿院设中侍御史九人,掌朝仪纠察朝会时百官的仪态行止,维护朝仪秩序和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其职掌为分察和分巡两项。
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对中央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执行的政务情况实施监督,称分察。监察史奉旨按道巡按州县,对各地州县事务实施监察,称分巡。
谏官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谏官侍奉皇帝左右,有权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在唐代,能否发挥谏官的的积极性是政治能否清明的关键因素之一。唐太宗虚心纳谏,诚心求谏,奖励进谏,造就了历史上的“贞观之治”,但很多皇帝难以做到这点。
唐代行政决策的特点:体现唐代群体决策的特点的是唐代的各种丰富多彩的会议形式:1、大臣廷议:参加者较多,形式灵活,可以分为皇帝主持的朝会和尚书省集议的方式。2、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与决策的会议,这类决策会议的参加者较前一种会议形式急剧减少。无论何种形式的会议,最后决策权还是在于皇帝。
分析隋唐行政监察制度的成就:1、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2、对监察官员的任用的特殊程序;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4、参与司法审判;5、多种地方监察形式并存。总之,唐代行政监督在制度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监察范围广泛,监察内容具体,监察方式增加,监察工作不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较前代有明显的发展,但封建监察机制的本质上讲是为皇帝驾驭大臣的工具,实际只是皇帝的私臣和特使,因此,皇帝的素质和态度以及皇帝是否能真正控制政权是监察工作能否有效进行的前提。
官员选拔的途径:1、科举制度;2、门荫、行伍、流外入流、入幕制。门荫:是为贵族及官员子弟承袭政治特权而设置的制度;行伍:是指士卒通过积累军功而获得的低级武职或勋位,然后再积功升迁为官的制度;流外入流:是指九品官以下的各种政府机构办事员在服务过程中积累年资,并通过考核程序迁转为正式政府官员的入仕方式;入幕:是充任藩镇幕府僚属,若得府主信任,不仅升迁快,且握有实权。
吏部铨选官员的标准:称四制,即所谓身、言、书、判四条标准,要求入仕者体貌丰伟、言辞大方、书法工整、判词通顺。
官员考核:由吏部主管考课,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考核结果是官吏的升迁的基本依据。
差遣任职法的利弊:使职差遣是唐代一种特殊的任职法。唐代任命某官负责处理专门事务,称为差遣。被差遣者如果是职事官,事毕即回任,大致地说,差遣可归结为“置使”和“检校”两大类,置使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常有事务,但又不适宜设专官加以管理。二是为某专门事务临时委任负责人。置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政务管理体制的不足,以增强其机动应变能力。“检校”本是检查校阅之意。所谓检校官是在名义上不授某官职,而实际上让其管理某官职应负责的实际事务。这类差遣职是在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内采取一些非正常的临时性措施,通过这种方式皇帝达到插手具体事务,集权于一身的目的。这种官吏任用方法,具有两面性,它既是皇帝控制政权,直接插手具体事务的一种手段,也造成庶务管理的随意性;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也要求统治者用临时置使、随时订补的办法,在保证行政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增加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应变能力。总之,使职差遣有其利也有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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